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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迪山(中止会员权利 宁波)
日期:2022-01-27    阅读:12,697次

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1〕第4号


  被处分人:熊迪山,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0762234。

  关于熊迪山在执业活动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及代理不尽职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1年12月29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熊迪山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甬司律罚决字〔2021〕第3号)。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迪山经朋友介绍,承接了委托人周某光的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2020年10月28日,委托人分3笔微信转账给熊迪山共计30000元律师费。2020年11月9日,委托人又微信转账给熊迪山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熊迪山在收取上述费用后却并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和提供收费发票。熊迪山在私自接受委托后,曾建议委托人对纠纷车辆进行涉水泡水鉴定,曾去二手车销售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其未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登记领取公函提起诉讼,也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已将委托案件转交其他律所代理。在委托人追问案件进展情况时,熊迪山一直欺骗委托人案件已经提交法院立案并在审理过程中。至2021年6月,委托人经向相关法院查询确定没有以他名义起诉的案件。在宁波市律师协会调查过程中,熊迪山未将收取的费用退还委托人,宁波市律师协会为此曾发出责令其退还35000元的通知书,但至今熊迪山尚未将费用退还给委托人。熊迪山在被调查过程中消极逃避,不积极配合,电话联系不畅。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熊迪山承接案件后没有在律所进行委托登记,没有以律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个人自己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费用也没有上交律所,其行为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熊迪山收取委托人的律师费和诉前财产保全费以后,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没有提起诉讼,却一直欺骗委托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立案并且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其行为构成代理不尽职,属于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违法行为。熊迪山同时有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熊迪山至今尚未将费用退还给委托人,且在被调查过程中消极逃避,不积极配合,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第7项的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熊迪山停业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熊迪山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