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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行政委“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主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日期:2019-06-10    阅读:15,935次

会议时间:2019年5月17日

会议地点: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大会议室

参会领导: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

讲课嘉宾: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春燕

与会人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

主持人: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项坚民

会议主题:“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主题研讨会


会议内容:

第一部分:领导讲话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致辞

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为研讨会开幕作讲话,他对与会人员的学习热情表示肯定,并提出律师继续学习是长期话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也是专业的硬性需求,继续学习有助于帮助律师了解前沿问题、熟悉新事物、开拓新领域。行政法律服务的完善,需要程序和实体制度的全方位改进,更需要律师和行政机关在理念、知识储备、办理经验等方面的不断改进。省律协行政委积极组织学习活动值得肯定,也希望进一步加大力度、加深交流。希望大家多学习多思考多总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新需要,更好地服务社会,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律师执业质量。

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项坚民讲话

项主任讲到,律师行政方向收入与行政法律市场需求的不匹配。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为律师大显身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迫切需要律师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与政府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的空间。项主任希望通过省律协行政委的宝贵平台,帮助行政法专业律师提高认识、改变观念,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能力,把浙江省行政专业律师的服务水平推向更高的台阶。


第二部分:主题演讲

一、《新条例如何刷新信息公开业务技能》主题讲座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婷婷律师作了《新条例如何刷新信息公开业务技能》主题讲座。吴律师就新条例修改情况、新条例下的业务办理梳理、新条例下的尚需注意的问题单个部分详细进行了梳理和介绍。

(一)新条例修改情况

吴律师从新条例的修订背景、修订思路、修订亮点为我们介绍了新条例的修改情况。

就修订背景来说,旧《条例》的主动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很多问题,旧《条例》在实践中引发许多争议。

就修订思路来说,新《条例》积极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

就优化体例来说,旧《条例》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放在同一章节中规定。而新《条例》在总则过后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开两个章节规定,从体例上明确区分两类公开方式的不同。“主动公开”强调的是哪些应当纳入公开范围,而“依申请公开”侧重的是“哪些信息不应当公开”。

就修订亮点来说,第一大亮点是新《条例》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扩大。原来只明确规定了主动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据、办理结果等内容,新《条例》的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增加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还有一个“对外管理事项”的原则表述。

2.主动公开力度加大。旧《条例》要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要求主动公开,。而新《条例》则将“报告”改为“信息”。显然“报告”只是“信息”的一个子集。

3.主动公开更具实效性。旧《条例》关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信息的主动公开,具体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而且要求是“应当”包括。这对公开内容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此条发生了诸多争议。

新《条例》把“应当”改为“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改为“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这给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本机关所掌握信息的判断和裁量权,在主动公开的工作中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新《条例》修订的第二大亮点是利益平衡。

首先,新《条例》明确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新《条例》的第十条对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谁来负责公开。新《条例》规定的是由牵头机关负责公开。

2.信息的获取保存主体。新《条例》明确区分从“其他组织”获取保存的信息和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

3.增加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新《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职责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即根据规章、政策文件、政府内部决策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职责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是不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

其次,划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

1.重新明确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旧条例对“履行职责”有冲突,新条例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法律有其他规定。(1)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特别法调整公开方式的政府信息,如不动产登记,工商底档的行政查询,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3.“很敏感”的信息。(1)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旧《条例》是“涉及国家秘密”新《条例》修改后为“确定国家秘密”。(2)“三安全一稳定”。(3)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

4.“很内部”的信息(1)人事管理、内部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属于内部事务信息。(2)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3)执法案卷。

最后,规制滥用公开权与保障知情权相结合。

1.规制和保障之规范内容。要求加工、分析;信访、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渠道解决。

2.对于规制和保障之规范程序。删除“三需要”的规定;答复期限变长;规范补正程序;规范共同制作机关信息查找程序。

第二部分:新条例下的业务办理流程

(一)受理阶段。当面申请,提交之日为受理之日;邮寄申请,邮件签收之日为受理之日;电子邮件及网页申请,双方共同确认之日(原本是进入系统之日起)为受理之日;传真或其他渠道申请,双方共同确认之日为受理之日。

受理阶段的注意事项。明确收到日期,出具登记回执、“三需要”不是申请条件、可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信息。

(二)信息判断。第一步,判断申请的信息,是否需要补正。补正程序是一个法定程序。第二歩,判断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处理范围。

(三)信息查找。

征询第三方意见流程。认为公开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无需征询第三方意见。认为公开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对于“第三方不回应”的情况,由受理机关最终决定。

(四)延长答复期、合格的答复

对于申请数量、频次超范围的情形,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1.答复类型:不予处理 情形:超数量、不合理的申请——第三十五条;已答复、重复申请的——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要求加工、分析的申请——第三十八条;信访、投诉、举报、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第三十八条。

2.答复类型:公开 情形:已主动公开,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依申请公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提供信息的方式灵活掌握。

3.答复类型:不予公开 情形: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

4.答复类型:信息不存在 情形:经检索没有所申请的信息

5.答复类型:非本机关公开 情形: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息、不掌握的信息

6.答复类型:应当由特别法调整 情形:档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刑事侦查案卷、行政诉讼案卷、行政复议卷宗、信访信息……


第三部分、新条例下尚需注意的问题

1.法律适用:申请日期在2019.5.15之前的适用旧条例,在2019.5.15之后申请的申请新条例。

2.公开主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答复期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该条款中,答复期限自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是重新计算还是继续计算?《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仍有争议。

4.答复类型:(1)尽量不用“非政府信息”答复;(2)不再用“咨询事项”答复,只能按照《条例》里规定的答复类型。

二、《征地“拆迁”中主要法律问题及实务问题解析》主题讲座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梅军律师从征地“拆迁”概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规则层面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实施层面,运用三方面分享了征地“拆迁”中主要法律问题及实务问题。

征地“拆迁”主要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大块。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虽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到四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法条规定过于原则,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实体内容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梅律师分享到,现在征地“拆迁”难点主要在于产权关系复杂(城中村: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交错;产权类型多样(农村批地建房、国有土地自建房、商品房;加之各种上述房屋的各种买卖、继承关系复杂))、法律缺位(房屋征收法律缺位,特别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统一的规范,由此产生了大量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利益不平衡(同一县、乡镇横向及纵向征收利益的差别)、政策宣传不到位(信息化时代、被征收人对政策错误的理解、舆情分析不到位、政策解答错误)、程序瑕疵(征收程序存在瑕疵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导致一旦出现矛盾,无法破解)和一些其他问题(如漫天要价、存在民事争议或者其他争议、对政府行为排斥等)。

(一)从规则层面分析

征地行为的风险主要要从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决定两个方面防范。

1.征收决定

征收行为首先要符合规划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屋的落实)

另外,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程序问题: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主要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2.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决定相关材料:(1)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2)征收决定已经经过依法公告的证明材料。

2.评估机构确定相关材料:(1)依法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结果及过程的证明材料;(2)评估公司选定结果已经告知被征收人的证明材料。

3.作出征补决定的被征收房屋相关材料:(1)被征收房屋登记资料或者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材料;(2)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材料;(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查资料、产权调查结果已经依法公布的材料;被征收人对于调查结果的异议及核实情况、答复情况,产权不明的应当提供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材料。

4.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的价值:(1)被征收房屋实地勘察的材料、被征收人不配合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2)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及向被征收人公示的材料;(3)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的材料;(4)评估报告符合、鉴定的证据及未符合、鉴定的说明;(5)被征收人拒绝评估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协商过程的相关材料: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证明材料。

6.补偿决定方案及送达情况:告知选择补偿方式及逾期不选择的法律后果。

7.补偿安置资料:安置用房相关资料:产权证明、期房的提供建设证明、评估报告送达、勘察证明等。

(二)从实施层面分析

诺力亚所在实施征地拆迁中设置征收工作组,分为现场工作组、政策法规组、后勤保障组和外联组来保障拆迁工作的正常推进。

现场工作组主要负责进行产权调查,对被征收人社会关系、征收意向的了解,协商、谈判。政策法规组主要负责政策的起草、修订;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修订;解答被征收人的咨询;对产权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出具法律意见。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工作组办公场地、设备,签约前几签约过程中的后勤保障,相关材料的记录、保存。外联组主要负责与相关主管部门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法院、公安联系相关情况;根据被征收人社会关系情况联系相关人员促进工作。

梅律师提到,征收决定发布前的尽职调查是征收项目能否顺利推进的重中之重。尽职调查又可分为基础性调查和全面性调查。

基础调查主要需要调查:(1)房屋登记信息:面积、性质、登记所有权人、坐落;(2)家庭成员、房屋户内人员情况;(3)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意向调查;(4)意向补偿方式:货币、调产;(5)是否用于经营(住改非)。

全面调查更详细,需要调查:(1)登记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离婚,离婚协议如何约定;(2)产权人死亡的:继承公证办理;(3)办理了赠与公证的情形;(4)查封、抵押情况。

1.被征收房屋上设有抵押权的情形: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条: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要求被征收人(抵押人)及时与抵押权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主债务人未按约清偿债务时,用所得征收补偿金来偿还债务(以征收补偿费清偿贷款本息)。如果抵押人有能力提前偿还抵押债务(偿还贷款本息,注销抵押登记,再去办理有关征收手续)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方式的(以银行等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置换抵押房屋),可以据此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以不影响签约过程。如果协商不成或主债务履行届满,应当同时告知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征收补偿款;

(2)被征收人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安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另行订立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41 条规定,抵押合同自安置房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生效,所以办理安置房的抵押登记是非常必要的。

① 若安置为现房的,指挥部应提醒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② 若安置为期房的,应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方式,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期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核发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待现房交付且办理该安置房权属证书的同时办理正式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2.被征收房屋存在法院查封的情形:

(1)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法院可以对与被征收人所欠债务相当的补偿金额进行冻结;

(2)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则法院可以对安置新房进行查封;

若在规定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告知查封的法院,由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补偿决定”中给予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主题讲座

李春燕教授从律师与法治政府建设、律师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必备法律知识储备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概观三个方面向我们讲述了如何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部分、律师与法治政府建设

(一)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的首要业务

1.法律顾问的职责。《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1)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2)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3)相关知识:了解或熟悉与法律顾问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4)社会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处事能力

3.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及工作方法。工作原则:依法、勤勉、诚信、平等、独立、保密。工作方法:嘴勤、手勤、脚勤、脑勤。

4.法律顾问的分类。(1)按聘请主体可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农村社区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2)按服务期限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短期或临时法律顾问等。(3)按服务内容可分为:综合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

5.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及收费。(1)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方式:推荐、自荐、慕名聘请、招标投标等。(2)聘请程序: 洽谈--→考察--→签约。(3)法律顾问的收费:根据聘请单位的性质、规模大小、工作量等确定。

(二)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

李教授分享到,政府法律顾问由多类人员构成,并不是律师的专享业务。但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部分,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

1.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1)不履行第八条规定义务的;(2)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4)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8.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部分、律师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必备法律知识储备

1.行政法

(1)行政主体法/行为法/程序法/救济法

(2)法律渊源角度: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

(3)行政法总论+部门行政法

2.民商法+经济法

3.党和国家的政策

第三部分、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概观

(一)政府立法中的法律服务

1.立法前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立法前评估,并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两类:一类项目为年度内力争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二类项目为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申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2.立法后评估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作为规章修改、废止,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以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参考依据。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律师事务所等实施。

3.规章清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每5年组织1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根据国家要求或者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对规章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政府重大决策中的法律服务

自2019年9月1日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将开始施行。李教授向以该条例为基础向我们介绍了政府重大决策中的法律服务。

1.适用范围。(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决策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接受监督原则。

3.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来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4.决策后评估。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符合“行政性+规范性+外部性”要求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合法性审核

(1)审核内容。审核机构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审核机制。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4)责任追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5.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1.审核机构

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审核范围:重大执法决定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审核内容

(1)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内容是否适当。

4.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部分: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项坚民总结发言

闭幕式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委的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麻侃律师主持。麻律师谈到,政府需要越来越优质的法律服务,对行政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行政律师要不断的提高视野,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高自身专业服务能力,体现律师服务的价值。





来源: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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