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聚焦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律师辩护地位与作用
日期:2015-08-24 阅读:3,321次
如何驱散“雾霾”迎来“辩护蓝”?
——聚焦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律师辩护地位与作用
作者: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4日 10版)
2015年5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武钦元强奸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武钦元构成强奸罪,被判死刑。图为辩护人到庭辩护。吴春/CFP
8月20日至21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一时间,“律师”这个名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中,律师无疑是重要的一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充分保障律师权利,让律师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如何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迎来“辩护蓝”?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齐聚一堂,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
1.新老“三难”困扰律师,保障律师权利有待加强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三个执业中的“难”,如同驱之不散的“雾霾”,曾长期困扰律师行业。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大修,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让律师看到了破解“三难”的希望。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会见难’‘阅卷难’这两难已基本解决,但‘取证难’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指出,从庭审实质化角度来说,眼下老的“三难”还未完全解决,新的“三难”又出现了,即:“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与证人当庭对质难”。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来,新“三难”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发问难”“法庭辩论难”“质证难”。
“很多律师反映说,在庭审中一发问就被法官打断,这怎么辩护?怎么维护公平正义?其实,这新‘三难’恰恰都发生在法庭上,对我们的法官、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陈卫东指出。
陈卫东表示,调研中,有的法官坦承,引起争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因此,对于法院来说,只有真正做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这无疑将对司法机关转变办案理念、提高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陈卫东说。
“我主张在现有国情下,应当高度重视辩护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让律师充分享受辩护权。现在律师作用发挥不足,控辩双方中瘸腿的是辩方。如何让辩方更好地发挥作用,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陈光中认为。
陈光中同时强调,法庭上要求律师严格遵守纪律无可厚非,律师犯罪当然应该惩罚,绳之以法也是全世界共同的做法。但是对律师的惩罚应当慎重,对律师要采取适当保护的态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使控辩审三方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法律共同体关系。
2.力求控辩平等,律师出庭率低问题不容忽视
研讨会上,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一致认为,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应当是等腰三角形关系,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最后就是要落实到庭审这个环节上,这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至关重要。尽管实践中,控辩双方因为客观上一方是握有公权力的机关,另外一方是代表私权利的辩护人,很难完全实现平等。但即便这样,我们还是应当力求平等,尽量争取足够的条件和环境与控方平等对抗。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陈光中指出。
然而,就在学界广泛呼吁促进控辩平等的同时,实践中却出现辩护律师出庭率过低的尴尬局面。与会专家透露,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出庭率全国平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只有1/3的刑事案件有辩护律师出庭,大部分的案件庭审中都看不到辩护律师的身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辩护律师的作用确实重要到了不可或缺的程度。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质证、真正的辩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保证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数量。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控辩平等对抗又从何谈起?因此,提高律师的辩护率和出庭率,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保证律师的出庭率。比如法律援助,在刑期上,现行规定只针对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未来能否扩大为有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都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从而增加律师的出庭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陈光中强调。
3.多做有效辩护,律师要“有为才有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对律师来说,不仅要有自信,更要有所作为,特别是要依法辩护、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这样才能有相应的地位。
那么,如何才能有所作为?“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一定要以有效辩护为中心。律师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专业、有效辩护。只有在庭外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庭上才能有充分的展现,才能真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樊崇义说。
王敏远也认为,在保证辩护律师出庭数量的基础上,还应当要求质量,也就是有效辩护。“有效辩护,不应当狭隘地理解为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只是一种很极端的形式,它不是辩护的常态。律师辩护的常态,应当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有效维护。”
“刑事辩护律师要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庭辩论,需要事先下很大的功夫、做很多的准备。功夫下在庭外,展现功夫却是在庭上。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律师在法庭上遇到发问被告人和证人、举证和质证等重要环节时,非常草率,甚至有的律师每一个发问、举证和质证,都跟案情没有关系,让人非常着急。我国辩护律师的水平差距很大,参差不齐,必须强化辩护技能训练,提高辩护水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柴冠宏表示。
柴冠宏同时指出,在法庭上,当律师的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时,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遇到冲突时,律师应当坚守职业底线和操守,要服从法官的指挥,要有理有节有据地行使各项权利,不能在法庭上以保护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为借口,持续不断地制造矛盾,使法庭秩序受到影响。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则强调,律师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价值观。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追求司法公正和探究事实真相。“律师的形象不应该是胡搅蛮缠的,我们要学会与各机关的配合与自重,同时又要敢于担当,把功夫下在庭审上,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努力。”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