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资
近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期《看法》请来法学专家及知名婚姻律师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家庭暴力”的定义等做详细解读。
新闻背景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律责任和附则。此举标志着在各方面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反家暴立法终于迈出实质性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通过向全民征求意见,制定一部真正符合现实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的专门的反家暴法,是预防家暴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尤为引人关注。 据媒体综合报道
问题一:反家暴法有哪些亮点?意义何在?
【主持人】 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广大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法为反家暴进行了“正名”,具有里程碑意义。该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出台这部法律有何意义?
苏迪亚:该法征求意见稿有六大亮点:一,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行为纳入治安、刑法调整;二,发现家暴未报案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公安机关可以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家庭暴力举证难;五,家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家庭“禁止令”;六,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这次反家暴立法中的特别意义在于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大大提升了立法质量。作为民主立法的大趋势,不仅要听取专家学者的理性探究,还应当关注普通公民的参与和认知。积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去关注和参与反家庭暴力立法,一方面提升了立法质量,另一方面还对普通公民进行了普法教育。
柯直:该征求意见稿有四大亮点: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界定,一是精神暴力被明确列入家暴内容,二是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纳入家暴范围,扩大了保护对象的类型和人员范围;二、确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这是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裁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 三、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应当调查收集。”由于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规定法院承担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四、明确“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还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暴法在现有法律上进一步细化,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既可以完善国家社会领域的立法,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陈信勇:该征求意见稿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为原则,并分别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违反裁定行为的责任,这些都是立法的亮点。该法将建构一个弱势家庭成员的法律安全网,有效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问题二:律师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会遇到哪些阻碍?
【主持人】 您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是否遇到了一些阻碍?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否可以解决这些阻碍?
苏迪亚:律师在为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受害人代理诉讼时,“举证难”是这类案件普遍面临的问题。因为家庭暴力的特点是具有隐蔽性,家庭成员以外的目击证人较少,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为隐忍、恐惧或者不懂法律,也很少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受家暴的伤情或证明伤情是由施暴人所造成。
这次征求意见稿第23条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证明难的特点,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交由人民法院裁量,即由人民法院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条规定创设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特殊情形。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中还作出了一些其他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一些证人作证和证据材料收集和固定的新方式。这些,都将有利于解决今后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
问题三: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您觉得合适吗?
【主持人】 征求意见稿第2条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对于这个定义您怎么看?
苏迪亚:该征求意见稿,将精神暴力明确列入家暴内容。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精神暴力举证很难,法院很难确认实施相关家暴的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家庭冷暴力也可归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但家庭冷暴力尚无法律上的定义,同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取证更难、举证更难,很难进行实际操作。
柯直: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有一部分学者坚持要把“家庭暴力”的定义扩大化,要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列入家暴定义,在适用人群上,要把“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的人员”也列入反家暴法律适用范围。
对此,我是持反对意见的,我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所接触到实际家庭暴力案例中,性暴力往往伴随加害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如果有性暴力的,完全可以作为家暴的加重情节予以认定。至于“经济控制”,则是很难界定的,如果单纯为经济而言,法律上也有保护的条款,《婚姻法》中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也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
对于适用人群而言,家庭暴力的主体不宜过于宽泛,更不能脱离“家庭”这个外延的限制。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我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家庭成员之内更为科学。“家庭”是指具有特定的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具有特定的内涵,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纳入家暴适用人群范围,已扩大了保护对象人员范围,较为合适。
总之,征求意见稿这样的定义,是科学的,也是合乎我国国情的。
问题四:对反家暴立法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 近日反家暴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陈信勇:我认为,该法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因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不作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苏迪亚:我认为在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应更进一步明确“反家暴”的政府职责。一要加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二要加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版策划 董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