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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第三届浙江律师论坛召开——民间借贷、限购等经济“热词”成论坛焦点
日期:2013-07-29    阅读:2,431次

    浙江法制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姚志强

    7月26日、27日,以“金融创新与律师服务”为主题的第三届浙江律师论坛在温州召开。论坛共收到全省律师递交的论文1200多篇,评委会经过评审,最终确定50篇优秀论文参加论坛交流。民间借贷、海洋经济、房产限购等经济“热词”,也成为论坛上律师们关注的焦点。

  建议专门立法

  规制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黄宇辉律师的论文以《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瓶颈及出路》为题,建议通过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促使民间资本阳光化、正规化,保障小微企业与民间资本形成有效对接。

  “民间借贷突出灵活性,而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又具有少、频、急的特点,二者有着天然的契合。”黄律师说,他对自己的10余家顾问单位做过分析,在资金出现短缺时,企业主无一例外都选择了民间借贷进行融资。

  然而,小微企业的利润回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大多没有贷款担保物,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可能产生“跑路”现象,因而吸引民间借贷资金的能力明显不足。

  因此,黄律师建议,建立专门的法律对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进行规制,如制定《民间借贷法》、《小微企业基本法》,分别对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行为进行原则性和具体性的规定。

  同时,民间资本拥有人没有与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对话的可行渠道,借贷双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等原因,也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其中一个原因。对此,黄律师建议建立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服务中心,依法规范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服务中心的运行。

  完善法律法规

  推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开发

  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建设的大力推进,关于无居民海岛的经营性开发利用的话题逐渐升温。京衡律师集团舟山事务所邵琦律师在论文中提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时间较短,体系不够严密,在实际理解和操作上存在一些障碍。

  比方说使用权的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不同,海岛使用权不是单一的权利,其权属范围可能涉及土地、滩涂、水流、森林、岛周围海岸线甚至周围海域、地下矿藏,同时,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会形成新的财产权,诸如房屋、码头等。”

  那么,属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林木、岸线、海域等,以及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形成新的财产,能否各自单独办理权属登记?“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的规定,没有其他财产单独办理登记的规定。”

  邵律师说,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对其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投入较大。为提高企业参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积极性,既需要进一步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使用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范围,也需要政府简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

  房地产立法进程

  应充分考量限购情形

  限购令之后,买房的首付提高了,凑不到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怎么办?因为限购没有了购房资格,无法履行合同了,怎么办?在限购令下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就涉及到合同法定解除及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唐国华律师的论文针对的就是这样的问题。

  “限购政策背景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不能进行直接认定。”

  唐律师说,比如,因限购政策限制了非本地户籍且不符合社保缴纳年限的居民购买房屋的产权过户,实际无法进行产权登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若购房人不愿在满足社保缴纳规定年限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卖方无权要求赔偿; 又比如,购房人对限购令知情,但对政策解读有误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则应自行承担合同风险。

  限购令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其执行与公民购房自由权之间的冲突甚为关注。民事合同稳定性不能受到政府政策的干预与影响,如何在行政干预与司法独立之间保持平衡,是如今房地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唐律师希望,最高院尽快出台详细的审判指导意见,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化、合法化操作。同时,房地产的立法进程也应充分考虑限购情形,多管齐下,共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