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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创新与重大调整
日期:2020-06-17    阅读:3,144次

合同是民事活动领域中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41.75%,几乎占据整部法典“半壁江山”,是法典中内容最广泛、体系最庞杂的一篇,既体现合同制度作为交易基本规则在民商事活动及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充分说明合同法律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民法典•合同编承继了原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基本规则和既有学术成果,同时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裁判精华意见和司法解释内容,并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发展和热点问题,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作出了不少创新性规定甚至重大调整,这些重大修订及创新大致可分为三类:

民法典•合同编在体例编制及基础制度上的重大调整

从单行法到法典组成部分,在体例编制上及合同基础制度设置上,民法典•合同编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较为重大调整:

(一)调整体例结构。原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民法典•合同编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并将原合同法总则中的部分内容如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合同效力等调整到民法典•总则编中,且在立法上首次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并对其进行规范。

(二)扩大适用范围。原合同法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完全排除在调整范围内;民法典•合同编扩张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在第464条明确规定: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就文义解释而言,物权合同、身份协议等在相关法律无特别规定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三)修正合同效力制度。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仅保留了零星的边缘性规定(第三编第三章第502-508条),认定合同效力,主要依赖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通谋虚伪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取消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四)增加典型合同类型。原合同法规定15种典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19种有名合同,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并将原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更名为通俗易懂的中介合同。

(五)充实合同保全制度。原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共计3个条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保全独立成章(第三编第五章),扩展到8个条文,对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细化。

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总结合同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大量精华,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重要创新,在立法层面填补了空白。主要有:

(一)预约合同制度。民商经济活动中,预约合同大量存在,但原合同法对于预约合同没有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作过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495条对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二)情势变更制度。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原合同法制定时,情势变更是否入法,争议很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造成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时,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在吸纳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第533条对情势变更进行了规定。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相信该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将能完全得到体现。

(三)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制度。选择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本是债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学术研究成果亦可谓汗牛充栋。民法典•合同编首次从立法上对其加以规定,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对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选择之债在无约定时选择权的归属问题以及对于连带之债涉他效力问题的规定,殊值关注。

(四)保理合同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制度保障。在第三编第十六章用九个条文规定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等。

(五)物业服务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合同内容、合同解除及其业主委员会关系一直争议不断。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使得物业服务合同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民法典•合同编在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共用十三个条文,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内容、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合同解除等进行了规制,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

(六)合伙合同制度。合伙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极为普遍,顺应时代需要,民法典•合同编在有名合同中增加合伙合同,使得合伙行为“有章可循”。民法典•合同编在第三编第二十七章共用12个条文,对合伙合同进行规制,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有法可依,相信会减少不少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规则的重大变更或重要补充

现行合同法已经颁行21年,一些规则或因先天不足,或因时势变迁,已难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合同编对原合同法的一些规则的进行了重大修正或进行了重要补充,以顺应时代发展。主要有:

(一)保证制度。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担保法颁布时,在债权安全优先的观念下,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于保证人而言,连带保证责任显然是加大了责任承担,与其地位、权利明显不相称。民法典•合同编对此进行了调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原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截然相反,但显然更为合理。

(二)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制度这一,民法典•合同编对原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

1.对于法定解除权的事由,相比于原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增加了“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规定。

2.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合同编在第564条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1年除斥期间。本条规定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将原来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拓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这与原合同法相比,是新的重要变化。

3.赋予非金钱债务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民法典•合同编在第580条第(二)项规定,因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作为违约方的债务人在履行费用过高时以合同解除权,是民法典•合同编编撰中引发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

(三)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变更制度。实践中,在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应一并转让,但经常出现担保权利虽然应当转让,并不办理担保权利过户登记的情况。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和物权法关于债权转让规则的基础上,于第547条第二款作出“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规定,明确了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随债权转让而转让的规则,弥补了法律漏洞,也将平息相关争议。

(四)合同介入制度。第三人介入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清偿和债务加入,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长期以来争议不断,但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原合同法虽有零散规则,但缺乏系统性成文法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

1.原合同法第64条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其地位多被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此,民法典•合同编在第522条第2款则明确,第三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2.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新增第三人清偿制度,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对于没有履行债务的合法利益的场合,根据体系解释,第三人清偿需建立在民法典•合同编第523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基础上。

3.民法典•合同编第552条新增债务加入规则。民法典•合同编明确,第三人可以单方允诺的形式加入债务,但需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五)违约责任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对于违约责任制度的修改主要以“缝补”为主,承认部分学理通说,整合法规、解释与实践。民法典•合同编第581条认可替代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第589条新增了债权人受领迟延的规定;第592条第2款在原合同法第120条基础上,吸纳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的与有过失规则,将其提升为违约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

(六)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第535条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七)债务人抵销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第549条增加了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民法典•合同编在原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则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篇幅所限,对于合同通则中非重大修改、调整,以及对于原合同法15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则内容的修订、调整,本文不一一赘述。

(作者:曾祥生,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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