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深度解读四中全会之律师篇(下)
日期:2014-12-02 阅读:3,286次
本报记者 黄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
《决定》中,“律师”一词出现了约30次。从四中全会释放的信号来看,律师参与政务决策、参加公共法律服务等力度将加大,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也将成为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报从中疏理了多个亮点。继11月27日本报《看法》报道了《申诉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之后,本期《看法》邀请多位职业法律人就其中涉及到的律师队伍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惩戒制度、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等进行深入解读。
【看点】:构建“三种律师”队伍
【《决定》原文】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专业解读】
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徐前表示,杭州要把建设高素质的以捍卫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的律师队伍作为基本目标,推进律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还要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精尖”复合型律师人才。
“我们还要制定实施律师行业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优秀律师人才库。”徐前说,公司律师起步晚,发展要加快,作用要加强,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要加大公职律师的培养力度,在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中积极培养,大力发展,推动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浙江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加宁介绍说,自2002年以来,国家就开始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为政府决策和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2012年10月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也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队伍建设情况作了介绍。
“社会律师是面向社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们是律师队伍中的‘主力军’;公职律师是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内部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务人员;公司律师是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是律师队伍中的‘特种兵’。”他认为,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为加强“三支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必将有力地推进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更有利于律师这一群体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看点】:严格执行惩戒制度
【《决定》原文】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专业解读】
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徐前表示,2013年至今,杭州市司法局与市律协严肃查处了10多起律师违法违纪的案件。今后,若发现律师违法违纪的案件绝不姑息。“我们还将加大投诉、走访、指导力度,让杭州律师成为一支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诚信的专业队伍。”
杭州还成立了律师执业维权监督指导协调小组。这个指导协调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共同组建,主要起到了保障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监督律师执业行为的双重作用。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徐宗新介绍说,律师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
法治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律
师队伍。
他认为,律师队伍的建设,一要对实习期期满的实习律师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合格才发予律师执业证,严把入口关;二要对法律人从业资格实行统一标准,凡是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生不得再进入律师队伍;三要对律师进行严格的考核,对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的律师,依法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也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才有助于法治大厦的筑成。”
【看点】: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决定》原文】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专业解读】
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表示,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成员,律师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会《决定》的一条红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根本方向。”他说,这就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立足我国国情,借鉴有益经验,切实增强律师队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坚持律师行业改革发展建设正确的方向。
“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是律师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据他了解,目前,我省律师行业基本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的全覆盖,党员律师占律师总数的37%。下一步律师行业党的建设,重点是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为,以党的建设促进业务建设,加强对优秀青年律师的培养,确保组织上入党,更是个人素养、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佼佼者。
【看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决定》原文】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专业解读】
浙江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加宁说,法律顾问工作是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首要业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又是律师业务中的重中之重。
如何做好政府的法律顾问,他认为,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二是,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在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审查时,顾问律师既要站在政府管理的角度,又要以法律专家和社会监督者的身份,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角度来考虑问题;三是完善制度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先要理顺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专家学者的配合关系,其次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四是健全考核制度、强化业务监督。要重视对顾问律师的推荐选聘,把好入门关。要加强对顾问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通过引进优胜劣汰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建彪认为,法制政府是法制国家的核心内容之一。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法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且明确规定与赋予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工作性质与职责,从而在制度层面,保证政府在行政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使整个政府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其实质是把‘合法性审查’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之一,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就不允许出台。”姚建彪说,这是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把关,有利于增强政府法治意识、规范政府行为,从而杜绝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执法、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等现象,真正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原则。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