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1〕12号
被处分人:刘文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凯旺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710817851。
关于刘文兵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20年1月,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其父徐某中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先行支付3000元给刘文兵。9月8日、9日,徐某中两次微信转账10000元(共计20000元)给刘文兵个人账户;9月9日,刘文兵与徐某中签订《委托协议》(编号:(2020)浙凯律刑字第173号),约定由刘文兵担任徐某案的辩护律师,委托费用20000元,委托期限至一审判决止。2020年12月2日,东阳市司法局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至拱墅区司法局。12月6日,刘文兵将前述合同交由凯旺所进行收案登记;12月8日,刘文兵将合同约定的20000元法律服务费(委托费用)转入凯旺所;12月14日,凯旺所出具20000元发票。2021年5月14日、17日,刘文兵通过微信分别转账1000元、2000元给徐某中,退还了9月1日收取的3000元。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刘文兵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徐某辩护人的过程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2021年6月11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刘文兵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21〕6号)。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刘文兵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