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锁鸿,男,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310865772。
2020年1月16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定锁鸿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锁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被驳回。判决现已生效。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锁鸿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锁鸿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