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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与内地律所今年12月起可在沪合伙联营
日期:2018-10-18    阅读:2,428次

上海市司法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上海法律服务业对港澳地区的进一步开放,将切实推动上海与港澳法律服务的深入交流和合作。

该实施办法共6章39条,结合上海实际,对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的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联营条件方面,实施办法要求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出资额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合计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且不得高于49%;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派驻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认可。

在联营各方的业务范围方面,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合作办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上海市司法局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进行监督和管理,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将参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对联营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派驻律师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据悉,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自2014年起在广东多地开始试点。此次上海出台的办法取消了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数量限制,并明确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



来源:全国律协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