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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尧(中止会员权利 舟山)
日期:2021-09-17    阅读:9,139次


舟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1﹞第6号

                       

  被处分人: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0310120445。

  关于陈松尧私自收取费用一案, 2021年6月7日,舟山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陈松尧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舟司罚决字〔2021〕第3号)。

  经舟山市司法局查明:陈松尧作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律师,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代理10件民事案件,通过个人账号收取代理费共计54000元。上述款项均未入律所账户、未开具发票。陈松尧在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前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3日集中补开具上述10笔代理费共计人民币54000元的发票,于2021年4月30日将上述款项汇入律所账户。

  舟山市司法局认为,陈松尧的上述行为系“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陈松尧私自收费超过两次且金额超过一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陈松尧配合调查,在被查前及时开具代理费发票,并在立案调查期间将代理费入律所账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松尧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陈松尧存在私自收取费用行为的事实清楚,且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据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陈松尧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17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