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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律师起诉莫干山景区
日期:2013-10-10    阅读:2,958次

    徐玉泉是浙江微博律师团的一名律师。今年8月,他和家人自驾到湖州德清县莫干山景区避暑旅游。一家三口购买了三张门票,每张80元,门票上盖章注明“2013年8月8日”、“景区内三日有效”等字样。次日,一家人再到景区游览,却被告知因为离开过景区,票已作废。

  徐玉泉认为,景区的做法损害了游客的利益。正值本月《旅游法》实施,昨天上午,他以旅游纠纷为由,向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状告景区管理方。

  律师遭遇:离开景区门票作废

  事情还得从这场度假说起。当天,凭票进入景区后,徐玉泉一家在盘山公路上开了十多公里,才到达剑池景点。他说,整个莫干山景区有43平方公里,一天满打满算只能游览完一半的行程,由于天气炎热,傍晚时分一家人决定先找宾馆休息,次日再游玩其他景点。

  一家人在景区内找了一圈,发现山上的宾馆基本客满。既然门票上注明“景区内三日有效”,一家人便决定先到山下找宾馆住宿,第二天再上山游览。没想到,次日上午当他们来到莫干山景区古天池景点,售票处工作人员却告知“离开景区票已作废”。

  当天,和他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一些上海游客。大家都很诧异,门票上盖章注明的“景区内三日有效”,一般意义上应当理解为从购票之日起三天内的任何时候在景区游玩均有效。

  他想就此交涉,但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直接告知他拨打投诉电话。而拨打的投诉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无奈,这趟旅程只能就此作罢。

  景区回复:为防门票重复利用

  当天下午,徐玉泉终于拨通了景区的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早上门卫不让上山,原因是前一天徐玉泉一家下山时没有在门卫处登记过;如果现在返回,可以上山继续游览。

  “我们在买票的时候没有得到任何下山需要登记的提示,下山时门卫也没有提示,我希望你们调查一下,再给我回复。”徐玉泉说。

  8月13日,莫干山景区票务中心给了电话回复,对于不让游客上山的理由是:游客下山以后,票可能会被其他人重复使用。对此,徐先生很气愤,认为这种猜忌这是对他人格的侮辱,他要求景区给予书面回复。

  8月23日,徐玉泉收到了书面回复:“首先对您在莫干山景区游览遇到的不愉快深表歉意,经调查,事实基本属实,门票规定确实如此,因为以前发生过第二次上山换人的情况,所以规定在景区内三日有效,但我们在操作过程中,缺少人性化管理,加上票房工作人员态度不够友善,再次深表歉意。”

  深层原因:保护同业竞争

  “回复虽然表示了道歉,但没有合理解释,也没有整改措施。”徐玉泉说,“既然门票上盖有这个条款,就应该履行承诺,也要考虑到很多因素。比方说,山上宾馆客满的情况下,游客只能下山,要继续游览,怎么办?技术层面上,解决的办法有很多,如游客下山时进行实名登记,或者凭身份证购买门票等。”

  当地的一位导游表示,门票的这个条款背后,掺杂着很多利益因素。所谓的“景区内三日有效”,实际上变成了要在景区内呆上三天,吃饭、住宿消费势必要在景区内完成,这是拉动景区内旅游消费的一种方式。

  记者了解到,山上的宾馆住宿水平普遍在600元以上,相比于价格高端的山上旅游项目,山下的农家乐的住宿标准要优惠很多,一般价格在200元到300元左右。当地农家乐的一位老板告诉记者,山上和山下存在竞争关系,“你不住在山上,门票就作废”。

  起诉维权:旅游消费中的格式条款

  昨天上午,作为原告,徐玉泉和代理律师王越平正式向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旅游法以及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求景区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门票费2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徐玉泉想通过这起诉讼督促景区进行整改。

  本案代理律师王越平说,根据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同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门票上加盖的“景区内三日有效”,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而对于格式条款,双方存在歧义时应该怎么处理?

  王越平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他认为,在消费者理由受到损害,而经营者实现没有做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裁判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判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