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15 阅读:1,001次
(2017年12月1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成立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律师协会邀请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共同调查。调查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作出认定,提出处分建议。
惩戒委员会对听证的案件,应当在调查人员以外另行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听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评议报告并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通知送达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
惩戒委员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不再组织听证。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被调查会员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听证记录员名单;
(四)告知被调查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被调查会员提交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五条 被调查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会,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未申请延期并且未按期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调查会员不陈述、不申辩或者不参加听证会的,不影响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六条 听证庭成员由惩戒委员会三或五名委员担任,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听证会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主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听证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会员、投诉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调查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听证记录员包括担任听证庭组成人员的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决定。
被调查会员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召开听证会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确有客观原因的,也可以在听证会召开时提出。
第八条 被调查会员享有下列听证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参加听证会,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调查组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
(四)对调查组提出的案件证据进行质证;
(五)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六)对案件的事实发表意见;
(七)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九条 被调查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就自己陈述、申辩的理由提出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身份,并宣布纪律。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听证记录员和调查人员,宣布听证会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
(三)调查人员提出被调查会员违纪、违规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
(四)被调查会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纪、违规的事实、证据和纪律处分的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纪、违规事实,违纪、违规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纪律处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员发问,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会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会员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及行业规范阐明各自意见并可以展开辩论;
(七)被调查会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中止:
(一)听证参加人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被调查会员申请回避需要等待回避决定的;
(三)被调查的团体会员合并、分立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恢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结:
(一)被调查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被调查的个人会员死亡的;
(四)被调查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被调查会员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