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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怎样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期:2014-10-28    阅读:1,753次
  见习记者 董资
  本报记者 金霖萍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项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期《看法》就请法律专家来谈谈我国目前的法治专门队伍的选拔机制以及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话题。

  新闻背景

  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而西方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非常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实务经验,一般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这项决定,无疑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目前,浙江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就走在全国前列。去年,宁波市就出台举措共建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
  话题一:
  当前法治专门队伍选拔机制有哪些弊病?

  【主持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状之一,就是很多司法官员不是专业出身。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现状如何,法治专门队伍的选拔机制是怎么样的,存在哪些弊病?
  魏新璋: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在逐年不断提升,相对来说队伍素质是比较高的。
  当然,在检视这支队伍的时候,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仍然有那么一小部分人戴着法官的头衔,其实承担不了法官职责、缺乏法官应有的履职能力,这些人现在主要分布在法院的行政工作岗位。如果叫这些人去审理案件,那无异于屠夫给病人动手术,后果是可以想象的。
  陈三联:目前,我国法治专门队伍的选拔机制存在以下弊病:不少法官、检察官并没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背景;很多法科毕业生在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年纪尚轻,缺少人生阅历和司法实务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这项决定对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重大意义。
  李永红:自1995年我国制定《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并且从2002年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制度以来,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开始实践。但是,这一制度却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突出的问题有两个:准入的制度门槛对有些人形同虚设,对另外一些人却显得过于繁琐。前者表现为一些不符合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在一些地方仍然被调入检察院、法院,从事检察、审判工作,后者则表现为拥有国家司法资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检察院、法院。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则要受到《公务员法》和地方编制的限制,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

  话题二:
  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哪些举措?

  【主持人】 浙江省在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中,各地已有一些创新尝试,比如宁波市出台举措共建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目前,我省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亮点?
  魏新璋:2009年以来,浙江省高院不断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除了不断加强法院内部修炼,还对外先后建立了省高院咨询专家制度、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法学教授到法院挂职锻炼、法官担任法学院实务导师、在法院建立法科学生实习基地等等。比如,就法院工作的重大决策、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的重点、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征询专家学者的意见,使司法实务获得了更多的智力支持和严密的理论论证,同时也为专家学者更多地了解法院工作、了解司法实践提供了条件,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这些做法对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和建设都是很有效的。
  陈三联:浙江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走在全国前列。2010年,浙江省律协与省高院签订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协议;2011年,省律协与省检察院签订了“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协议。
  我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机制。平时,省律协常会组织律师与省高院进行业务交流探讨等;省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开始委托律协起草。除此之外,省高院每年会开展“律师评法官”活动;省检察院与省律协联合开展“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对抗赛”等。省级层面这些活动的有益开展,推动了市县级司法局、律师协会与法院、检察院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有效改善了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环境,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话题三:
  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主持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您认为这一决定的亮点在哪里?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您有什么建议?
  李永红: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在职业准入方面有两个亮点:一是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二是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此举旨在拓宽立法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渠道,并简化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两院的程序。
  魏新璋: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良法善治,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以对谁可以当法官、法官的职业规范必须有极其严格的要求,无论是从法科毕业生中招录新进人员,还是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抑或从律师、专家学者中招录法官,都应当符合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和司法规律。同时,要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包括薪酬待遇、职业责任、履职安全等等。我认为,对法官应当高其标准、隆其地位、厚其待遇、严其惩戒。
  陈三联:这一决定有力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政治坚定、品行端正、业务精湛和资历丰厚的律师提供了政治上升通道,提高了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
  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建议:第一,应该在省内统一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工作。办事机构不能放在法院、检察院,而应该设在省人大或省委政法委员会。该机构的成员构成除了法官与检察官以外,还应该有其他社会人员,其中必须要有律师参加;律师遴选的标准是政治坚定、操守良好、业务过硬、组织推荐和自愿原则;
  第二,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流搭建更多的平台,做到组织上多交流,私下不往来,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关系,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
  第三,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互相监督的机制;
  第四,法官、检察官要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
  第五,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入职共同培训机制,真正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目标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防止冤假错案,树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