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5〕第2号
被处分人:周玉琦,男,汉族,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2110329728。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4年11月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481刑初695号刑事判决书,判定周玉琦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现已生效。2025年2月19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周玉琦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周玉琦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