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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 舟山)
日期:2024-01-30    阅读:1,686次

舟 山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舟律纪处字﹝2023﹞第1号


被处分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松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069231325L。

关于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一案, 2023年10月16日,舟山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舟山市司法局查明: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违法承办(2021)浙0903民特597号毛某芳诉朱某宏、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违法承办(2021)浙0903民初770号舟山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汤某波买卖合同纠纷案、违法承办(2021)浙0902民初1847号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述三案均于陈某停止执业处罚前接受委托,停止执业处罚期间陈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签署调解协议、接收调解书等。另外,陈某违法承办(2021)浙0903民初728号施某斌诉舟山某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1)浙0903民初730号章某浩诉舟山某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1)浙0903民初729号章某立诉舟山某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上述三案均于停止执业处罚前接受委托,委托代理合同注明委托权限包括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1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因当时正值疫情期间,当事人均身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委托手续,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公函,指派陈某为执行代理人于7月26日向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纵容放任本所律师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上述执业行为。

舟山市司法局认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纵容放任本所律师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业整顿一个月。

本会认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明知本所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疏于管理仍放任律师继续执业的行为事实清楚,且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据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浙江松臻律师事务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行业处分。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业整顿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舟山市律师协会

2023年12月5日




来源:舟山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