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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2021-01-19    阅读:16,412次


     (2020年9月13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结合浙江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参与的公益法律服务种类包括:

(一)为残疾人、现役军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性无偿法律服务;

(二)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公益性无偿法律服务;

(三)通过担任普法志愿者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

(四)在社会专业救助机构担任志愿者,开展公益性无偿法律服务;

(五)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

(六)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

(七)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八)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九)为社会公益组织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服务;

(十)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行申报制,由律师自行申报,所在律所复核;考核采用各市律师协会初审与省律师协会终审相结合的方式。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应当计入律师诚信档案,并作为律师和其所在律所参加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四条  律师自行在年度考核前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相应的公益法律服务相关信息,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总后经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省律师协会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律师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情况。

律师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转所、设立新所等事项的,应当向考核时所在律所申报,在转入所或新设立所之前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一并申报,并附注说明。

第五条  律师向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相关信息,应当包括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计时等,律师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进行公益法律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律师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相关信息应当简略描述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

(一)为个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问题及律师的回答进行简略表述;

(二)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应当描述工作过程及成果;

(三)其他能够体现公益法律服务内容的文字描述或相关图片资料。

第七条  公益法律服务时长计算采用以下方式: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件计25个小时。

(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时长根据服务起止时间计算。公益服务的时长包括必要的在途时间和准备时间;如果一天内律师在两个及以上时间段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按分段累计计时;分段计时有困难的,当天的公益法律服务时长按5小时计;公益法律服务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持续数日的,每天按8小时计;因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等工作一天服务超过8小时的,超过8小时部分时间按双倍计算。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八条  律师应当完成每年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律师超额完成公益法律服务。

前款所称的“每年”是指律师参加考核前一自然年(1月1日起至1231日止)的期间。

第九条  律师对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应自行建档备查。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申报的公益法律服务信息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抽检,审查无误后将材料提交市律师协会初审。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初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申报的服务内容是否属于公益法律服务范畴、是否属于无偿的公益服务;

(二)律师申报的公益服务内容与申报的服务时长;

(三)信息填写是否有遗漏,若发现遗漏应退回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补充填写后再次报告。

第十二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

省律师协会应当对市律师协会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的,不予计入公益法律服务时长;对公益服务内容与报告的服务时长不匹配的,可要求律师说明情况,律师无法证明的,参照同类型公益服务内容时长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律师应当作出说明、改正;若发现虚报、谎报等情形,省律师协会将扣减时长,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有以下情形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免予相应的考核:

(一)律师执业不足1年的;

(二)女律师处于孕产期的;

(三)律师因重大疾病、外出学习时间长达四个月及以上的;

(四)律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等类似法律援助活动的;

(六)其他律师认为可以免予考核的情形,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报省律师协会核定。

第十五条  律师年度考核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时长已经达到40小时,但未满50小时,说明理由后允许其将不足的时长顺延至第二年度补足完成,但第二年度考核时公益法律服务时长仍未完成的,视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考核未通过。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对律师和事务所进行年度公益法律服务考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试行二年。


        附件:

        1.****年度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报告表

        2.****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统计表



       附件1

     年度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申报表

姓名

 

执业证号

 

所在

律所

 

公益活动/案件名称

时间

地点

服务内容

服务

计时

证明人

证明人

联系方式

 

 

 

 

 

 

 

 

 

 

 

 

 

 

 

 

 

 

 

 

 

 

 

 

 

 

 

 

 

 

 

 

 

 

 

合计服务时长

 

本人承诺:对上述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申报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不存在虚报、谎报、弄虚作假等情形,否则,本人愿意接受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注:本表可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栏”下载,填入相关信息后可直接导入系统。



       附件2

      年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统计表

序号

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

服务时长

备注

 

 

 

 

 

 

 

 

 

 

 

 

 

 

 

 

 

 

 

 

 

 

 

 

 

 

 

 

 

 

 

 

 

 

 

 

 

 

 

 

 

 

 

 

 

 

 

 

 

 

 

 

 

 

 

 

 

 

 

 

本所承诺:已对本所执业律师参与20XX年度公益法律服务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上报,并保证不存在虚报、谎报、弄虚作假等情形,否则,本所愿意接受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