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12〕107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
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和《浙江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部署,现就司法行政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认识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金融改革发展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对于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金融业自身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自觉服务金融改革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应有贡献。
2.明确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1)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部署和布局,主动提供服务。(2)坚持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准确把握法律服务职能定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3)坚持在法定的职责和领域内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专业的知识和专业化的手段助推金融改革发展。(4)坚持整合司法行政职能资源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工作合力,提高服务成效。
二、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3.服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动员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12项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综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金融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服务支持。统筹全省优秀法律服务资源支持温州金融改革,构建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相适应的多元化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为温州金融机构设计、研发和推广相关金融产品,搭建融资平台,规范金融制度,推动区域金融创新提供法律论证和风险预判。积极发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温州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金融改革的政策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和法律审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温州市金融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为商业银行重大贷款项目提供法律安全性和合规性论证;为金融信托机构提供长期的项目法律服务及金融工具创新服务;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设计担保结构并进行相应评估及资信调查;为资产管理公司和置业公司提供不良资产处理服务。
4.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法律引导。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和我省出台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扶持政策,支持包括“浙商系列”总部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地方总部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认真做好新型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针对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的特点,帮助建立金融产品法律架构;帮助融资租赁公司规范针对中小微企业与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方案,防范控制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支持律师、公证员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的成员,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5.优化金融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积极履行司法行政法制宣传职能,把涉及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我省加快金融改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深化“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教育引导企业主和员工遵守金融法律法规,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优化金融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
6.依法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进入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与增资扩股开展法律评估。通过法律指引和法律论证,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互动融合的民间金融产业链,促进更多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有序投入实体经济。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加强对规范民间融资试点地区的法律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工作,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倡导发展合法融资。
7.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拓展领域,主动服务,积极为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三大国家战略举措”金融创新和金融集聚区、金融创新示范点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参与制定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和发展方案,排除设立新型金融组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对设立新型金融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协助制定新型金融机构的章程、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业务规则;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按行业准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保障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关注金融创新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商业保险理赔等问题的调研,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新型金融业务的研究,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8.发挥法律服务在地方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功能。积极参与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为各类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审核、法律文件制作等方面的服务。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为上市公司在产业转型中开展并购重组、实施产业链战略性整合提供并购重组方案设计、并购重组协议起草、并购重组执行监督等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提供合法性审查、尽职调查、法律风险论证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做好保险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对设计新保险产品提供合法性分析;研究产业集群保险产品的法律架构,推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引导保险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保障保险业务创新发展,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9.加强金融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觉纠正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行为,维护金融领域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秩序。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服务,指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新型金融组织对自主开发的软件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注重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通过对金融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激励和保护金融自主创新,提升金融业竞争发展能力。
10.为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帮助。协助金融管理部门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帮助制定各类文件和规则,进一步厘清地方金融国家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完善地方金融企业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对全省农信联社系统的法律服务,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推进农信联社改革转型。协助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地方金融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支持。积极为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建设当好法律参谋,帮助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商业规则。
11.帮助完善金融行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公司律师试点。针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各阶段的不同要求,帮助金融机构构建涉及重大金融决策、重要金融活动、重大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切实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第三方的身份优势,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处理重大敏感事项,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方面的法制宣传和引导,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依法尽职做好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帮助分析融资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12.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妥善代理、处置涉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方面的案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对存在金融风险的企业,引导其增强市场信心和法制观念,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问题;对已发生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的企业,在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其开展“自救式”重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依法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三、全面落实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措施
13.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在全省部署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会同省委宣传部、浙江银监局等部门举办“全省金融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14.开展金融机构“法律体检”专项行动。联合金融主管部门,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金融机构开展“法律体检”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发现、解决在依法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完善相关危机处理的法律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15.举办以“法律服务助推金融改革发展”为主题的系列法律论坛。结合金融改革发展的推进,分期举办法律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融资法律服务、金融改革与风险防范、法律服务温州市金改等系列法律论坛,宣传、研讨和推进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工作。
16.开展金融领域知识产权法律宣讲活动。结合我厅与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2012年度知识产权巡回宣讲”活动,由省律师协会组织在金融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有专长的律师到全省各地作巡回宣讲,宣传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讲解金融品牌战略、专利战略、商业秘密保护战略的构建,传授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和措施,推介法律服务机构在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提高金融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7.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金融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衔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教育和督促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解决金融纠纷中依法、尽职代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18.探索开展网络融资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网络融资工作的研究,对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的网络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调研、论证、总结,探索完善网络融资方面的法律服务模式,帮助网络融资机构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使网络融资安全、合法。
19.筹建金融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依托省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联合相关高等院校,遴选一批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有经验的优秀律师、公证员和高校金融、法学专家,筹建“浙江省金融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加强对金融领域法律服务工作的研究,开发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新产品,提高我省金融领域法律服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
20.组建“服务金融改革发展专家律师团”和“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法律顾问团”。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有经验的优秀资深律师,组建“服务金融改革发展专家律师团”,建立专家咨询、专家研讨机制,对全省律师服务金融改革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协助金融主管部门处置重大法律事务。组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法律顾问团”,为温州市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1.建立法律服务行业金融舆情研判、报告制度。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建立舆情研判、报告制度,定期对涉及金融类的法律服务案件(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梳理出各类具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向党委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和金融管理部门管理提供参考。各法律服务机构在代理、办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报告,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
22.构建法律服务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动服务机制。结合省委“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和省厅组织开展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系列活动,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与金融部门一起,深入企业进行金融和法律服务工作调研,了解企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听取他们对法律服务工作及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难题,主动为企业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2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把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部署。要加强对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上下联动。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为我省加快金融改革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4.加强金融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针对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加强与高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机构的合作,健全专家型金融法律服务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要分期分批举办金融法律服务人才高级研修班,定期开展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学习交流活动,建立金融法律服务人才专家库,提高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适应金融改革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
25.加强总结宣传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努力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在服务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为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