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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集渊(公开谴责 杭州)
日期:2023-08-07    阅读:7,919次


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3〕19号

  被处分人:胡集渊,男,汉族,群众,原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910341384。

  被调查人: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栾树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YA1290621U。

  关于西湖区司法局移送的王某冰(以下称“投诉人”)投诉原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五星国泰所”)胡集渊律师(以下称“被处分人”)涉嫌私自收费、不开具发票等一案,经西湖区司法局查明:

  2019年5月27日,投诉人(系王某清的女儿)与五星国泰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五星国泰所指派被处分人代理王某清相关案件的法律事务;代理费15万元,分3次支付。但未约定发票开具时间。同年5月27日、8月7日、9月25日,投诉人母亲龚某芳通过银行转账先后支付5万元、5万元、10万元到被处分人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尾号0579);2020年5月13日,又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被处分人。以上合计21万元。但被处分人仅将其中14. 5万元缴入五星国泰所公账。鉴于未达合同金额,律所未及时开具发票。本次投诉后,五星国泰所于2023年1月和2月开具全额发票给投诉人。

  被处分人辩称:其多收的钱5.5万元已于义乌法院附近某咖啡店内以现金方式返还给龚某芳。本案中,因龚某芳患病就医,无法配合调查。因此,无法查明被处分人所称以现金方式还款的相关事实。

  投诉人提供的其与被处分人之间的谈话录音显示:被处分人曾以刑事案件退查需要,向投诉人及其母亲龚某芳索要人民币10万元和20万元,涉嫌指示、诱导投诉人及其母亲龚某芳向检察官行贿,以期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的违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 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

  3、 被处分人提供的收款记录;

  4、 投诉人提供的谈话录音;

  5、 投诉人的电话录音询问笔录;

  6、 被处分人的询问笔录;

  基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

  (一)关于被处分人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问题。

  根据西湖区司法局调取的被处分人与投诉人及其母亲的通话录音,被处分人存在以“案件退查”需要的名义、向投诉人及其母亲索要10万元和20万元的行为。该违规行为被发现时虽已超过两年,但是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经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讨论并表决,决定给予被处分人相应行业纪律处分。

  (二)关于被处分人涉嫌私自收费的问题

  西湖区司法局调查认定,五星国泰所与投诉人约定案件代理费为15万元,被处分人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先后向投诉人母亲龚某芳收取款项共计21万元,后将其中14.5万元缴入五星国泰所公账,剩余5.5万元其自称“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龚某芳”。由于龚某芳患病就医,无法配合调查,故被处分人的私自收费行为难以查明。此外,被处分人末次收款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距2022年12月22日投诉人向本会投诉已超过两年。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再予以立案”情形。

  (三)关于五星国泰所不及时开票的问题

  西湖区司法局查明,被处分人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8月8日、12月25日、2020年2月25日先后向五星国泰所账户转入3万元、3.5万元、5万元、3万元(合计14.5万元),并备注系王某清案件代理费。但该律所迟至2023年1月13日才开具全额发票,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但该违规行为距2022年12月22日投诉人投诉时已超过两年。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再予以立案”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给予被处分人胡集渊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二、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撤销案件,但责令该所就规范收费管理、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本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