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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法典规定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规避相关风险的操作建议
日期:2020-07-13    阅读:4,071次

正所谓“借钱无小事”。世间有多少人因为借钱两个字,夫妻之间渐生嫌隙、朋友之间反目成仇。当借钱与婚姻联系在一起时,又发生过多少人间闹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值得引起重视。

查阅近年相关案例,发现既有夫妻合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合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

对于前者,笔者多年前曾亲身经历。笔者的亲戚老胡曾借给其朋友老杨22万元,老杨经商失败后离婚。老胡起诉老杨及其前妻索要22万欠款,法院判决由老杨承担还款责任,其前妻无责。然而老杨早已负债累累并无力偿还欠款。经过多方打听,老胡才发现,老杨在离婚前已将所有财产转移至其前妻名下。

对于后者,现实生活中更是比比皆是。如夫妻离婚前,一方与债权人伪造债务,离婚分割财产时以共同财产进行“还债”,进而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目的。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事前或事后追认均可),按共同债务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且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则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这样的逻辑体系中,当该债务只有一方签字且另一方不予追认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就成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一、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因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认定,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良好、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参考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以下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参考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以上参考因素仅为一般规律,在具体的个案中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形灵活变通,尤其是在借款总金额方面,更要因人而异。

二、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该情形比较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三、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在涉及到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中,不外乎有三个关键角色:债权人、夫妻中举债的一方及非举债配偶方。

1.对于夫妻中举债的一方来讲,其实际是掌握主动权的一方,在借款时就可以在借款协议中明确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并对借款用途和借款流转去向做出详细说明。

在债务已形成的情况下,如果想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个人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在任何场合、通过任何方式追认该债务;如果希望认定为共同债务,应想办法取得另一方配偶对该债务的的追认,并通过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固定证据。若难以取得配偶之追认,则应收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对于非举债配偶方,即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配偶来讲,《民法典》的规定是利大于弊的,风险相比以前有所降低。首先,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对待,不可轻易“共签”或“追认”,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极大可能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其次,在债务已经形成的情况下,要识别该笔借款是否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没有签字认可,也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则需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通过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3.对于债权人来讲,《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在无形中增加了风险,更需谨慎对待。在对外出借大额资金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债务人夫妇共同签字是最稳妥的方案。即使在当时未取得配偶的签字,也要在矛盾未激化前,让借款人的配偶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固定相应证据,以免在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逃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会以各种复杂的形式呈现,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厘清法律原理,了解客观规律,我们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希望大家都能避免成为闹剧中的主角。

(作者:韩欣欣、杨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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