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
日期:2023-09-20 阅读:4,108次
浙江省刑事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刑事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的,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的计分标准以律师承办的刑事(非)诉讼业务基础,考量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影响力;承办的刑事案件按照诉讼程序类别、管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级别以及刑事案件指控罪名的数量、涉嫌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影响力大小。同时,认可与肯定参评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专业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专业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案件基础分
(1)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计1分;
(2)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3)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与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3分;
(4)案件为中级人民法院或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4分;
(5)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或与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5分;
(6)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或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计8分。
刑事案件的基础分计分方式以单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一个罪名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罪名,根据管辖机关的级别增加相应的分数;涉及共同犯罪的,根据管辖机关的级别增加相应的分数。
2、案件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3分:
a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3、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刑法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刑法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刑法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出版与刑法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刑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的,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刑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4)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刑事法律立法的计10分。
4、奖励表彰分
(1)获与刑事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刑事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刑事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刑事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刑事专业素养和刑事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专业考核的计分标准以律师承办的婚姻家庭类(非)诉讼业务基础,兼顾个案与个案之间关于标的、复杂程度、影响力的区别。同时,考虑到婚姻家庭诉讼复合性的特点,有条件地准许其他非“婚姻家庭、继承类”案由作为衍生诉讼参与评分。并且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专业考核参评案件
(一)诉讼类案件
以下诉讼案件,符合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计分标准的评分条件:
1、诉讼案由为《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任一案由(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类案由”)的。
2、不满足第1款案由,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其他案由:
(1)该诉讼裁判文书的事实查明部分、主文或者庭审笔录中有涉及诉讼抗辩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
(2)该诉讼虽未明确显示存在婚姻家庭争议,但参评律师曾代理过该诉讼某一诉讼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类案由诉讼,同时能够说明两个诉讼之间的关联性的。
(二)非诉讼类案件
以下非诉讼案件,符合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计分标准的评分条件:
1、以《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中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法律文书起草类非诉业务;
2、以约定服务主要内容为婚姻、家庭的个人法律顾问类服务;
3、因涉及公司上市、股权收(并)并购、境外诉讼等重大事项而产生的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法律意见类法律服务。
4、私人财富管理类的法律服务。
三、专业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专业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基础分为1分的案件不再计算附加分;基础分为2分、3分的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在计算专业考核成绩时,“非婚姻家庭类案由案件的得分”不能超过“婚姻家庭类案由案件得分”与“非诉讼类案件得分”之和,超过部分不计分。
5、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基础分
(1)婚姻家庭类案由案件(除离婚未予离婚结果外)基础分为3分;
(2)非婚姻家庭类案由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基础分为2分;
(3)离婚未予离婚结果案件基础分为1分。
2、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附加分为3分:
a 案件标的大于等于1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
b 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c 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因素的案件。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附加分为3分:
a 案件标的大于等于30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
b 涉及注册资本大于500万元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处理的案件;
c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d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3)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附加分为5分:
a 案件标的大于等于5000万元;
b 涉及境内外(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案件;
c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d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3、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婚姻继承法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婚姻继承法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婚姻继承法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出版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的,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婚姻家庭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4)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婚姻家庭法律立法的计10分。
4、奖励表彰分
(1)获与婚姻家庭法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四、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婚姻家庭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婚姻家庭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婚姻家庭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婚姻家庭专业素养和婚姻家庭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五、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公司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公司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专业考核的计分标准以律师承办的公司法专业相关的(非)诉讼业务基础,兼顾个案与个案之间关于标的、复杂程度、影响力的区别。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考核参评案件
(一)诉讼类案件
公司专业诉讼案件包括公司法诉讼、调解及仲裁,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为依据。
(二)非诉讼类案件
公司专业非诉讼案件包括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提供投资与并购合同等)及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
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就该单位所委托的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有多个合同的,只作为一个案件计算。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专业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诉讼案件基础分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计2分。
(2)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3)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该案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a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b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c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d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7分。
2、非诉讼案件基础分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计分:
a 担任一般企业的法律顾问(除本项bcd外),每满一年的,计3分;
b 担任设区的地级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三资企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4分;
c 担任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5分;
d 担任央企、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6分。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一年减半计分。持续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2)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有标的的,按照每一项目分别计分:
a 项目金额1亿以下(含1亿)的,计4分;
b 项目金额1亿以上10亿以下(含10亿)的,计5分;
c 项目金额10亿以上50亿以下(含50亿)的,计7分;
d 项目金额50亿以上100亿以下(含100亿)的,计9分;
e 项目金额100亿以上的,计10分。
3、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附加分为3分:
a 涉及再审、重审、检察院抗诉、涉外的诉讼案件;
b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c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4、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公司法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公司法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公司法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出版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的,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4)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出具重大公司法专业相关论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计4分。
(5)接受人大、政协、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委托撰写与公司法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4分。
(6)受托参与立法或立法后评估的,计6分。
(7)接受委托为专门机构出具公司法专业相关指引的,计6分。
(8)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公司法律立法的计10分。
(9)上述第(5)(6)项若有交叉的以分高者计分,但不重复计分。
5、奖励表彰分
(1)获与公司法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四、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公司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公司法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公司法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公司法专业素养和公司法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五、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证券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证券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专业考核的计分标准以律师承办的证券业务基础,考量案件数量、复杂程度和影响力等因素;证券业务案件按照不同的资本市场层级、不同的非诉阶段、涉及的离岸证券数量、以及证券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政府部门数量等因素确定影响力大小。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20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基础分
(1)案件仅涉及尽职调查、查验报告、为公司设立变更的,计2分;
(2)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出具整改方案并帮助完成整改的,计3分;
(3)设计一整套完整上市/挂牌/并购/增发/股权激励方案的,计5分;
(4)负责出具上市/挂牌/并购/增发/股权激励方案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的,计6分;
(5)在上市/挂牌/并购/增发/股权激励方案中配合财税规划的,计8分;
(6)完整参与并成功帮助企业挂牌/并购/增发/股权激励的,计8分;
(7)完整参与并成功帮助企业上市的,计10分;
(8)中有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离岸公司数量庞大、历史沿革久远且在全国影响重大的主板上市案件,计12分。
证券案件的计分方式以单一公司/企业为基数,每增加一个主体,根据案件涉及到的金额大小、相关政府部门数量、办理所需时间及需要的法律文件数量等增加相应的分数。
2、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3分:
a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3)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3、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证券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证券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证券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出版与证券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证券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证券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4)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证券类立法的计10分。
4、奖励表彰分
(1)获与证券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证券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证券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证券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证券专业素养和证券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专业考核的计分标准以律师承办的建筑房地产业务基础,按照诉讼程序类别、管辖法院的级别等因素确定计分。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20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诉讼案件(含仲裁)基础分
(1)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2)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4)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5)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7分。
以仲裁方式审理的案件,适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的计分标准;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类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计分标准。
2、非诉案件基础分
(1)采用常年法律服务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计4分;
(2)采用专项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常年法律服务的,计5分。
3、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3分:
a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4、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建筑房地产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建筑房地产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建筑房地产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出版与建筑房地产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建筑房地产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的,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建筑房地产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4)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建筑房地产类立法的计10分。
5、奖励表彰分
(1)获与建筑房地产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建筑房地产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建筑房地产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建筑房地产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建筑房地产专业素养和建筑房地产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的计分标准以律师承办的知识产权类(非)诉讼业务基础,兼顾个案与个案之间关于标的、复杂程度、影响力的区别。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20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诉讼案件(含仲裁)基础分
(1)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计3分;
(2)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3)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4)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5)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7分。
2、非诉案件基础分
(1)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业务:商标、著作权、专利等计3分;
(2)一般非讼项目的,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业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构建、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等,计4分;
(3)项目涉及跨界服务的,如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服务、金融类服务等,计5分。
3、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附加分为3分:
a 标的大于(等于)1000万元;
b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c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4、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知识产权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知识产权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知识产权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出版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4)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类立法的计10分。
5、奖励表彰分
(1)获与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知识产权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知识产权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知识产权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知识产权专业素养和知识产权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劳动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劳动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的计分标准综合考虑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同一或同类案件涉案人数、劳动法律师业务服务内容等因素。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分值比重为15%、15%、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为80分。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诉讼、仲裁案件基础分
(1)劳动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劳动争议再审案件或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计3分。
(2)集体劳动争议诉讼的,计4分。
如同时代理超过一名劳动者并有同类诉讼请求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增加1分,超过10人后每满10人增加1分。
2、非诉案件基础分
(1)劳动争议非诉讼案件,计2分;
(2)劳动争议非诉讼案件涉及集体协商、经济性裁员、规模性劳动关系调整等集体性劳动法律事务处理的,计4分;
(3)破产、清算等案件中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等集体性劳动法律事务处理的,计4分。
如涉及超过一名劳动者并帮助企业建立制度、劳动用工体检的有同类诉讼请求的劳动争议非诉讼案件,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增加1分,超过10人后每满10人增加1分。
3、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3分:
a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4、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劳动法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劳动法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劳动法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教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
(3)出版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劳动法专业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
(4)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劳动法律立法的计10分。
5、奖励表彰分
(1)获与劳动法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劳动法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劳动法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劳动法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劳动法专业素养和劳动法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的计分标准综合考虑行政法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根据案件类型,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案件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是指与行政法专业相关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参加行政程序的听证、提供行政法专业的单项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社会稳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撰写课题研究报告等)。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诉讼案件基础分
(1)适用简易程序的,计2分。
(2)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该案一审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计分:
a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计3分;
b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4分;
c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计5分;
d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计6分。
2、非诉案件基础分
(1)行政复议案件:
a 复议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计3分;
b 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局的,计5分。
(2)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a 担任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2分;
b 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5分;
c 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办、局的法律顾问,每满一年的,计8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分;不满六个月的,按一年减半计分。持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计分期间以三年为限。
(3)代理参加行政听证程序:
a 参加区(县)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的,计2分;
b 参加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的,计3分;
c 参加国务院部、委、局组织的听证的,计5分。
(4)受托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报告或与行政法专业相关的社会稳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计3分。
(5)受托出具与行政法专业相关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书的,计2分。
3、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3分:
a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3)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4、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会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受托撰写与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8分;
(4)出版与行政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行政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行政法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5)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行政法律立法的计10分。
5、奖励表彰分
(1)获与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行政法律事务专业素养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基本原则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的评价包括专业考核和专业评审。
(一)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进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专业律师的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三部分,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三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各部分分值比重为75%、15%、10%。律师的专业考核成绩总分满75分,即为专业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的计分标准综合考虑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相关的案件数量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同时认可与肯定参选律师对于专业发展、学术研究、立法建议的贡献。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相关的案件分为争议和非争议两种类型。争议包括诉讼、仲裁、国际贸易争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海关和其他合规争议、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议,非争议包括国际投资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国际贸易项目、国际金融项目、国际工程项目、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其他非诉类涉外法律服务项目等。
(二)专业评审
评审环节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各部分比重分别为10%、20%、70%。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是80分。
二、考核评分标准
(一)评分规则
1、每一个有参评资格的案件的分数计算方式为其“基础分”加上“附加分”。(案件得分=基础分+附加分)
2、参加专业考核的律师总分计算方式为所有“案件得分”总和加上 “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考核成绩=(案件得分1+案件得分2+……)+专业贡献分+奖励表彰分)
3、每个案件加上附加分后总分不超过20分,超过部分的附加分不计分。
4、专业贡献分上限为15分,超过部分不计分;奖励表彰分上限为10分,超过部分不计分。
(二)计分方式
1、基础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计3分:
a 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下、或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b 非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下的案件;
c 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处理的简易案件。
(2)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计5分:
a 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万-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区间的;
b 非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0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区间的。
(3)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计6分:
a 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0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区间的;
b 非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00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区间的。
(4)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计8分:
a 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b 非争议类案件的标的在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c 各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下属的各部和最高立法机构及下属机构、和相应机构直接处理的案件;
d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处理的国际投资争议。
2、附加分
(1)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3分:
a 省级卫视、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省高院的公报、示范案例。
(3)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附加分为5分:
a 中央电视台或中央官方媒体专题报道的案件;
b 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示范、公报案例。
3、专业贡献分
(1)现或曾为省律协涉外与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成员,且履行委员义务撰写并提交专业论文的,计2分。
(2)在省级以上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会议上发言的,每次计1分,每年不超过3分;在省级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举办的专题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2分,每年不超过6分;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中就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举办的讲座上发言的,每次计3分,每年不超过9分;受省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律师协会邀请讲授本专业范围课程的,计3分,每年不超过6分。
(3)受托撰写与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相关的课题研究报告的,计4分。
(4)出版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专业书籍的,每本计8分;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每篇计3分;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征文比赛中发表与涉外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专业论文获奖的,每篇计3分。
(5)作为人大立法起草工作机构成员参与涉外法律服务类立法的计10分。
4、奖励表彰分
(1)获与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工作相关的省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5分;因同一工作同时获得两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律师协会表彰的,计8分。
(2)因律师工作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的,每项计2分,每年不超过4分。
三、评审环节
(一)评审规则
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确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对所有成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加权后的平均分即为参评律师该项的实际得分。
参评律师的总分=个人陈述得分×10%+专业面试与答辩得分×20%+专业考核成绩×70%。
(二)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个人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及其对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的认识。
一般先由参评律师陈述自己在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的经历、业绩以及对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的认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结合参评律师的案卷,作出综合判断。
个人陈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三)专业面试与答辩
专业面试与答辩部分,主要考察参评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素养和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举止仪表、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面试试题应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面试题库和评分表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制,专业评审委员会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前领取。
面试测评方法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
面试与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参评律师的成绩。
四、特别说明
所有参评材料均为内部资料,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均不得泄露。
责任编辑:雷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