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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中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0-05-22    阅读:7,476次

问题的提出:在执行案件的承办过程中,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提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并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明确由案外人自愿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在上述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案外人向哪个主体作出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各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如果案外人在和解协议中认可担保条款并接受担保条款的约束,但未向执行法院作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则认定为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中的执行担保条款,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是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而案外人据此自愿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作出担保,即视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

二、案外人作出执行担保后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案外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提供了担保,但是由于案外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内容、对象不同,将导致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案外人仅在和解协议中接受担保条款的约束,但法院未予司法确认,则该份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缺乏国家强制力,申请执行人无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直接在担保范围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另案起诉的方式向案外人主张担保责任。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作出的执行担保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仅对案外担保人有拘束力,且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法院可据此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除担保。

三、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是否能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在实务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很多申请执行人会因案外人作出了执行担保,而认为在执行阶段可以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出追加案外人王某为被执行人并执行王某财产的申请。一审法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自愿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还款提供担保,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以一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执行款为限,并同意法院依法对其人身及财产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某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接受本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刘某、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的请求执行王某的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故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追加案外人王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案外人王某的财产。

【案号:(2019)苏1003执异155号;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一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何地法院起诉

在爽客公司诉被告华铁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地点和方式等内容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爽客公司与华铁商贸公司、肖传辉在执行过程中签订和解协议,并由华铁管理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华铁商贸公司、肖传辉、华铁管理公司未能按和解协议履约后,爽客公司有权选择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也有权选择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就该另行诉讼案件,应向执行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执行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号:(2019)苏0211民初7665号;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五、在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笔者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担保条款,要求被执行人或案外担保人提供担保,而非简单地与被执行人签订一份未经法院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七十条规定,笔者建议承办律师严格审查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在担保人提供执行保证时,承办律师可以要求担保人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向法院索取保证书副本。最重要的是,如果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另,如果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承办律师应当审核担保公司是否提交了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全国律协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