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业务研究 >> 专业论文
浅析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 责任免除与损失分担 ——以连锁交易中两大问题模型为切入点
作者: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 杨 欢   日期:2021-04-22    阅读:3,105次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问题仍需深入研究。本文抽象出新冠肺炎疫情下连锁交易中关于不可抗力适用、免责与损失分担的两大问题模型。在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中重点分析不可抗力与违约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在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问题中重点区分免责与损失分担的区别,“免责”免除的是约定和法定的违约责任,但返还义务、恢复原状及采取补救措施等不在免责范围。而“损失分担”则是在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因不可抗力的出现而产生的客观损失予以分担,该损失分担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关键词:连锁交易  不可抗力  因果关系  免责  损失分担

 

一、 问题的提出

(一)背景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就像是推倒了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对全社会正常运营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对全球产业供应链更是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对本次疫情的定性及对疫情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处理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意见》基本明确了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个案中,不同合同在不同情形下是否均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仍需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尝试以新冠肺炎疫情下连锁交易为视角,抽象出连锁中两大问题模型,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在连锁交易中各合同主体在疫情下,面对不同情形时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免责以及损失分担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寻求相关问题的系统解决思路。

(二)疫情下连锁交易中关于不可抗力两大问题模型

本文所讨论的连锁交易是指以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制造商的客户三方为主体构成的交易体系。站在制造商的立场上,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它有可能面临两大困境:一是当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交付原材料,并向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其因没有原材料将无法完成产品生产,就会构成对其客户的违约,此时制造商可否向其客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二是当制造商的客户受疫情影响取消订单,并向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制造商已向原材料供应商订购原材料时,因客户取消订单,若其继续购入该原材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会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可否取消与原材料供应商的订单并向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从以上在疫情下制造商可能面临的两大现实困境中,我们可抽象出本文将讨论的两大问题模型:

1.问题模型一:原材料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违约,从而造成制造商对其客户违约的,此时制造商可否适用不可抗力向其客户主张免责?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各方损失如何分配?

2.问题模型二:制造商的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从而造成制造商对原材料供应商违约的,此时制造商可否适用不可抗力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免责?在此情况下产生的各方损失如何分配?

为解决以上两大问题模型,本文首先将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免责与损失分担几大基础问题展开分析,从一般到特殊,最后尝试推导出本文预设问题模型的合理解决思路。

二、不可抗力的概念辨析与适用

本文第二部分将对不可抗力及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和辨析,在厘清基础概念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疫情下不可抗力适用的一般规则,为下文具体分析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适用问题做铺垫。

(一)不可抗力及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较为明晰的定义,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新的《民法典》草案沿用了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通常被认定为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本质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因此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及适用需要慎之又慎,这就需要明确不可抗力与一些相近概念的区别,以明晰不可抗力的边界,对不可抗力进行更准确的解读和认定。

1.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意外事件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其包括了不可抗力。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中阐明了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概括起来可将意外事件定义为:不可预见的,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原因发生的偶然事件,且不包括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均为“不可预见”的情形,区别主要体现在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当事人来说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意外事件并没有做这样的限定,面对意外事件,当事人可能有条件或机会进行补救,这也是为什么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原则上可以免责,而意外事件导致的违约不能一概而论。

2. 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所谓“富贵险中求”,商业活动的高收益与高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风险本身也是经营成本的合理组成部分。不可抗力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不能预见的情形,而商业风险则是本领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风险,基于商业风险的可预见性,合同的订立即视为缔约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已对商业风险进行了责任分配,因商业风险产生的合同责任由遭受商业风险的当事人承担。

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我国情势变更规则首次规定于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该规则的一个显著特色就是将不可抗力排除在了情势变更之外,试图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完全区分开来。但实践证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难以做到泾渭分明,经常会存在交叉地带。我国《民法典(草案)》第532条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情势变更制度,并对现有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具体为:第一,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对象由“客观情况”修改为“合同的基础条件”;第二,删除了“非不可抗力”这一限定条件,在立法上认可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竞合的可能”;第三,删除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限制条件;第四,增加了当事人事先协商的前置程序

虽然《民法典(草案)》尚未进行正式审议,且即使《民法典》施行后,其原则上也没有溯及力,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笔者认为,通过对《民法典(草案》第532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对比,我们事实上可以了解到立法机关对情势变更规则以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关系的最新认识,其体现的立法导向对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及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实质上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对法律关系影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情势变更则是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第二,不可抗力可通知解除,而情势变更需请求法院解除;第三,不可抗力更多的是指向合同解除,而情势变更更多是指向合同变更。

(二)疫情下不可抗力适用的一般规则

1. 从合同订立时间角度进行审查

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完全不能预见到的,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若要判断不可抗力的适用,首先需考虑合同订立时间与疫情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以此来审查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可能性,若合同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2. 对疫情发生前是否有违约行为进行审查

《合同法》第117条明确排除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免责,故在判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时,需考虑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是否有违约行为,在疫情发生前迟延履行,后遭受疫情影响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 从疫情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第 1 款及《民法总则》第 180条第 1 款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首要前提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这就说明,在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基础上,对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还需要分析不可抗力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可抗力是否是使合同履行受阻的最近的以及最关键的原因,是否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若能认定疫情与违约行为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否则不能适用。

三、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

本文第二部分厘清了不可抗力的基本概念,并总结出疫情下不可抗力适用的一般规则。但认定不可抗力的适用只是第一步,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其免除的是在不可抗力情形下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一旦产生,其产生的损失即已客观存在,不会因违约责任的免除而消失。厘清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问题才是解决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违约纠纷的根本落脚点,本文接下来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一)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的概念辨析

讨论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问题的前提是需要对“免责”和”损失分担”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免责,不是免除违约人所有的责任,免除的是因违约人在违约情况下会产生的“合同在先约定”或“法律预设”的责任。若违约人非因不可抗力违约的,其需承担这部分责任,但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其对违约行为没有过错故不需要承担这部分责任。“免责”本质上是为了实现“无过错则无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下的责任分配的公平性。而损失分担,分担的是在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的出现而产生的客观损失,它是为了合理分配不可抗力情形下产生的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客观损失,它体现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上文已经分析,不可抗力免责,免除的是违约人非因不可抗力违约时会产生的“合同在先约定”或“法律预设”的责任。“合同在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可能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本文不做展开。而哪些是“法律预设的”责任?属于什么责任?哪些“法律预设的”法律责任可被免责?本文将围绕这几个问题对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展开论述。

我国现行不可抗力立法中,对不可抗力一般效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17条以及第94条。《合同法》第117条确立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条款的地位,条款表述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该条款出发讨论不可抗力调整的责任范围需考虑以下三点:第一,《合同法》117条从条文位置上讲位于“违约责任”一章,故此处免除的责任应是“违约责任”。第二,该条款所对应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结合以上三点,从《合同法》第117条切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免责范围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94条确立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事由的地位,从该条款出发讨论不可抗力调整的免责需结合《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该条款可知,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法律对合同当事人预设了三项责任,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文将对该三项责任进行逐一论述,以分析是否需被纳入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第一,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实质上就是合同不能履行产生的损失,该部分责任应当免除,具体已在上文阐明,不再赘述。

第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是使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恢复到未订立合同时的状态。崔建远教授提出,我国《合同法》第97条所谓的恢复原状是指与不当得利返还、损害赔偿相并列的概念,仅仅指“有体物的返还,而不包括“所提供劳务以及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 “所提供劳务以及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属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此情况下,有体物返还是基于物权,则必然不会因不可抗力免除。

第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上文分析,采取补救措施除了一般意义理解上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外,还包括“所提供劳务以及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时的恢复原状”。在合同一方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发生而解除合同的,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可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这里就有几个问题,即不当得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先履行义务人的“所失”,还是后履行义务人的“所得”?是要求“全面返还”还是“现存利益返还”?有观点提出不当得利返还实质上为了调整一种不公平的状态,即当事人所得大于应得的情况下,该当事人需返还所得大于应得的部分即获益部分,若当事人为履行合同已付出一部分成本,在返还时即可扣除。但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回归到不可抗力的语境中,当因不可抗力解除协议时,合同双方均无过错,且都无法实现最初的合同目的,若一方先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而其最终能取回的金额仅是扣除合同另一方已履行成本的金额,则该被扣除的成本就是该协议因不可抗力解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而这实质上就是由先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了这部分损失,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在此处主张的不当得利返还应是“全面返还”,以使双方当事人的状态完全恢复到未订立合同时,就后履行义务一方已经付出的成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部分交付履行或不能履行情况下损失分配的问题。

综上所述,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合同时,不可抗力对违约方的免责范围包括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法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即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但返还义务、恢复原状及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不在免责范围。

(三)不可抗力损失分担的理论基础

在厘清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的概念区别,并明确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后,本文接下来将进一步分析不可抗力损失分担理论以及对应的损失分担规则的选择。

1. “由被击中者承担”理论

“由被击中者承担”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它的另一种表述是“谁也不对偶然事件负责”,这两个朴素的法律训条体现的就是罗马法最初确立的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上文已经分析,不可抗力一旦发生,损失即客观存在不会因为对任何一方的免责而消失。“谁也不对偶然事件负责”的表述侧重责任的承担,即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因不可抗力产生的任何违约责任,“由被击中者承担”的表述侧重于损失的分担,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双方各自产生的损失由各自承担,不区分损失大小。该理论体现的思路是“遵循天意,不进行人为干涉”,该思路似乎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一种朴素的公平,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损失分担方式极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失衡,且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若损失“由被击中者承担”,那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必然会承受更大的损失,这违反了法律鼓励交易的基本前提。法律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固定规则,实现可预期性,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规则的制定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相对公平,故笔者认为“由被击中者承担”的理论不是确定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最优选择。

2. 过错责任原则理论

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基础的民法归责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责任由过错方承担,“无过错则无责任”,这种归责原则虽然体现公平,它是解决不可抗力免责问题的理论基础,但不适用于不可抗力的损失分担问题,因为不可抗力情形下双方均没有过错,需分担的损失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损失。

3. 优位风险负担人理论

优位风险负担人理论是“科斯理论”在法律领域的实际运用,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将风险分配给合同双方之中最便于承担风险及承担风险损失最小的一方,以达到风险承担整体成本最低之效果。该理论追求的是从结果上看成本最低的风险分配方案,但这种分配方案更多是一种理论上的最优分配方案,实践中很难确定实际的优位风险负担人。

4. 利益共同体理论

目前学术界对利益共同体理论的理解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共同体理论是指合同双方因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双方的利益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的风险,其无论实际发生在哪一方,其损失都必将传导至另一方。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利益共同体下,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对双方而言是对等的,其形象表述为“合同如同传感器一样将不可抗力均匀地分布于双方当事人之上”,该观点所对应的损失分配规则为: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顺从天然的风险分配,让各方各自承担损失。该种观点及所对应的损失分担规则实际与“由击中者承担”理论一致。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合同利益,相应的也需要共同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共同损失”,该观点所对应的损失分配规则为: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通过对两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是否会当然地均匀分布于双方当事人之上?结合实际我们不难发现,答案是否定的,现实情况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双方之间的直接分布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差异不会当然地在双方之间进行传导并达成平衡。第一种观点的理论前提与现实情况不符,且其对应的损失分担规则实际与“由击中者承担”理论一致,其不合理之处笔者已在上文展开评述,不再赘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下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及对应的损失分担规则,其不仅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一般逻辑,更能实现最终的公平。

5. 公平原则理论

公平原则理论的本质是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其目的是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得以恢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僵硬性的补救。该理论对应的损失分担规则与利益共同体理论第二种观点下的损失分担规则一致,本文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公平原则理论是确定不可抗力损失分担的核心理论。

(四)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规则的确定

根据上文对关于不可抗力损失分担理论的逐一分析,我们可归纳出现有的关于不可抗力损失分担的两种规则。第一种规则为: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区分损失大小。第二种规则为: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由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笔者认同第二种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结合上文讨论的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本文认同和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规则具体可概括为: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除违约人约定或法定的违约责任,但返还义务、恢复原状及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不在免责范围;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由合同双方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笔者认为以上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规则的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于以下两方面:第一,该规则实现了“无过错则无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免除无过错违约人的违约责任即免除了违约人在非因不可抗力违约情况下需承担的违约成本,假设违约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向被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包括被违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现在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违约方违约的,违约方因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这部分违约成本,这充分体现了过错规则原则下的公平性;第二,该规则实现了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平原则:因不可抗力一旦发生,损失即客观存在,该损失在合同双方之间的直接分布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差异不会当然地在双方之间进行传导并达成平衡,需要合理的制度进行再分配。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整体损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这既体现了合同双方在无过错情况下的平等地位,也平衡了双方的损失,更有利于激励合同任何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后尽各自最大的努力控制和减少损失。

四、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的适用、免责与损失分担

文本第二、三部分系统分析了疫情下不可抗力适用的一般规则,厘清了不可抗力免责与损失分担的区别,明确了免责范围,并确定了本文所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规则。接下来本文将最终回归到文章最初提出的问题模型的解决上,即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适用的特殊性,以及连锁交易中涉及多方主体时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问题的解决。

(一)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

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的适用,除了需考虑本文第二部分总结的不可抗力适用的一般规则外,其特殊性在于,因涉及多方主体,还需分析在连锁交易中,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

1. 问题的限缩

回归到本文最初提出的疫情下连锁交易中关于不可抗力两大问题模型,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抽象的问题模型与实际的现实情况不同,现实情况可能错综复杂,需要考虑方方面面,而本文旨在通过对固定的问题模型进行分析,以期抽象出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连锁交易中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因此,笔者对本文两大问题模型的讨论设置三个前提:第一,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第二,在问题模型一中,原材料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可认定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问题模型二中,制造商的客户的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可认定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本文对两大问题模型讨论的核心之一就落脚于:在连锁交易中,新冠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否具有递延性,笔者将区分不同情况展开分析。

2. 问题模型一中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

原材料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违约,从而造成制造商对其客户违约的,此时制造商可否适用不可抗力向其客户主张免责?在此问题模型下,新冠肺炎疫情并没有直接造成制造商对其客户的履约不能,制造商对其客户的履约不能是因为疫情导致了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不能向其提供原材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此可见,疫情对制造商履约能力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疫情对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影响传递过来的,在此情况下要判断疫情是否对制造商履约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核心是要考虑该原材料供应商的履约不能与制造商履约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大小,即要考虑该原材料供应商对该制造商而言是否是不可替代的。若该原材料供应商对该制造商而言是不可替代的,那笔者认为在此问题模型下疫情对制造商履约不能可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制造商可向其客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若该供应商对该制造商而言并非不可替代的,其在市场上还能采购到相同或类似的原材料,笔者认为此时疫情与制造商履约不能之间就不能认定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制造商不可向其客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而需进一步分析,此时制造商从替代采购源重新采购原材料,进而向其客户按原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是否会导致显失公平。若制造商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则可认定为构成情势变更,制造商可与客户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3. 问题模型二中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

制造商的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从而造成制造商对原材料供应商违约的,此时制造商可否适用不可抗力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免责?在此问题模型下,制造商对原材料供应商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难度将大于在问题模型一中其向客户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原因在于在问题模型一中,原材料供应商的履约不能可能会直接阻断制造商向其客户履约的现实可能性。但在问题模型二中,制造商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义务更多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即使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但并不会直接阻断制造商向原材料供应商履约的现实可能性。在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的情况下,若制造商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义务,其导致的结果有两方面,一是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造成金钱给付义务履行障碍或履行不能。

首先讨论在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制造商继续履行与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之所以说认定此种情况下制造商继续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是因为现实中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制造商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是为了履行与该客户的合同而定制的,此种情况下,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制造商若继续履行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就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制造商可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第二种情况是制造商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不是为该客户定制的,购买后可二次销售或用于其他订单的生产,此种情况下,即使制造商在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对应原材料时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客户已取消订单的合同义务,但对此处的“合同目的”应做更广义的理解,客户因不可抗力取消订单并不必然导致制造商继续履约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制造商不能因此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解除合同并免责。

接下来进一步讨论,当制造商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是非定制产品时,制造商不能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援引不可抗力免责。但在此种情况下,制造商若继续履行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同又的确会对其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并可能直接导致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障碍或履行不能。此时就又引出一个问题,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可否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其金钱给付义务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碍而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免责?学界主流观点认为,金钱给付义务不会因不可抗力陷入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碍,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偏颇的,在疫情爆发的大背景下,对于遭受客户订单取消的制造商而言,一方面客户取消订单并向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这直接导致制造商无法回笼资金。另一方面,疫情的爆发对全社会整体产业链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制造商面对的不是单个客户的订单取消,而是整个行业及市场环境的寒冬,这种情况下,疫情对制造商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了严重的履行障碍是不可否认的。故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制造商可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二)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的适用

上文通过分析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明确了两大问题模型中不可抗力的适用问题。接下来将进一步讨论,连锁交易中涉及多方主体时不可抗力免责及损失分担规则的适用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连锁交易中各方主体的不可抗力免责问题相较于一般情形并没有特殊性,其免责范围已在本文第三部分展开讨论,在此不作赘述,本文接下来讨论的核心将最终落脚于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的适用。

通过对两大问题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在本文预设的两大问题模型中,都存在前后两个违约行为,在问题模型一中,先有原材料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对制造商的违约,后有制造商对其客户的违约;在问题模型二中,先有客户因不可抗力对制造商的违约,后有制造商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违约。但无论是哪一方先遭受不可抗力导致违约,在连锁交易这一背景中讨论不可抗力损失分担问题的特殊性均在于对“损失范围的确定”及“损失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的确定”两大问题上。故在讨论损失分担问题时可将本文预设的两个问题模型归为一个问题模型,即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制造商的客户三方主体在连锁交易中,因不可抗力产生前后两个违约行为,三方如何分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损失?

1. 问题的限缩

本文在讨论疫情下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认定的递延性问题时已预设前提,即在两大问题模型中,在先的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均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对于在后的违约行为,是否能认定与不可抗力构成因果关系,需分情况进行讨论,具体在上文已展开分析,不再赘述。在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本文接下来仅讨论不可抗力与在后违约行为也构成因果关系时,连锁交易三方主体如何分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损失的问题。对在后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不构成因果关系的情况不展开讨论,因为若后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不构成因果关系,则需考虑情势变更情形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或需考虑承担违约责任,这些问题都非本文讨论中心。

2. 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的确定方法

在前文关于免责与损失分担的概念辨析中已经明确,“免责”,免除的是因违约人在违约的情况下会产生的“合同在先约定”或“法律预设”的责任,具体包括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及法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但返还义务、恢复原状、及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不在免责范围。而“损失分担”则是在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因不可抗力的出现而产生的客观损失予以分担。此处分担的损失强调客观性,在连锁交易中多体现为三方主体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产生的成本,或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成本等。

3. 连锁交易中不可抗力损失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在确定连锁交易中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范围后,本文将进一步讨论损失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如上文所述,在连锁交易中因不可抗力会产生前后两个违约行为,讨论连锁交易中承担不可抗力损失的主体,本质上是要讨论该种情况下,是由前后两个违约行为中的双方分担单个违约行为对应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还是混合计算不可抗力对连锁交易三方造成的损失后由三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经过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两两分担的情况下,位于中间的制造商的损失实际会被分担两次,而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在连锁交易中讨论不可抗力损失的分担,笔者认为较可行的方案是先混合计算不可抗力给连锁交易三方主体造成的总损失,三方再根据公平原则进行损失分担。

五、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因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或将面临集中爆发期。疫情对全球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此背景下产生的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下连锁交易为视角,抽象出连锁交易中关于不可抗力的两大问题模型,以对抽象问题模型的讨论为切入点,展开分析不可抗力的适用、责任免除与损失分担三大核心问题,通过对基础问题的分析,最后尝试进一步推导出对本文预设问题模型的合理解决方案。不可抗力的适用、责任免除与损失分担是一个宏大的问题,受笔者能力及文章篇幅所限,本文未做全面系统分析,仅立足预设问题模型展开分析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寻求相关问题的系统解决思路。



来源: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