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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 绍兴)
日期:2021-09-17    阅读:9,539次

处 分 决 定 书

绍律处决字〔2021〕第5号


  被处分人: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徐晓军。 

  被处分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违纪一案,绍兴市司法局在2021年6月25日作出绍司罚决字[2021]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处分人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891.10元(税后)和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被处分人负责人徐晓军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21年6月30日送达本会。本会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分人作为胡某所在的执业机构,明知该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但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仍继续执业;且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公函、印章统一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对律师执业活动缺乏监督,签订空白授权委托书,出具空白公函给律师使用,未对本所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函进行审查。被处分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另外,《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被处分人及其负责人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律所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及时自查自纠,主动整改落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律所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被处分人及其负责人作出如下决定:对被处分人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891.10(税后)元和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所负责人徐晓军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被处分人已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891.10元(税后)和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为此,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7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