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4〕18号
被处分人:雷正轰,男,汉族,群众,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0546520。
关于雷正轰律师违规会见一案,经杭州市司法局查明:2023年8月4日10时39分许,雷正轰在桐庐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吴某宏时,未经允许,将两袋肉制食品传递给吴某宏。
杭州市司法局认为,雷正轰在会见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该行为扰乱了羁押场所的监管秩序,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4月19日,杭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雷正轰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杭司罚决〔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撤销本会杭律处字〔2023〕30号的行业处分;给予雷正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