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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军(中止会员权利一年 台州)
日期:2024-09-03    阅读:2,040次

台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台律处字〔2024〕第5号

 

被处分人:夏建军,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110286064。

关于夏建军涉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一案,经台州市司法局查明:2022年5月19日和7月21日,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奚某的委托,指派夏建军担任其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协议一审、二审各收费1万元。同日,律所开具一审、二审各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在代理期间,为避免奚某承担在天台县某银行为王某担保20万元的还款义务,保全王某名下房产,夏建军明知王某未向奚某实际借款20万元,利用2022年1月30日王某出具的20万元借条及奚某伪造的王某借款20万元银行流水,帮助奚某进行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20日将王某起诉到天台县人民法院,致使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判决王某向奚某支付借款2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后王某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0月1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奚某、夏建军涉嫌虚假诉讼案的材料线索移送至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交办天台县公安局侦查办理。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后以天公(刑)诉字[2023]00334号向天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23年11月2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夏建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作出了三检刑不诉[2023]230号不起诉决定书。2023年11月30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夏建军在代理奚某一案中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其作出了(2023)浙1023司惩 30 号决定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夏建军调查(询问)笔录,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奚某案件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代理发票,夏建军、奚某虚假诉讼费案的诉讼证据卷,夏建军、奚某诉讼文书卷材料,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缴纳记录等。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夏建军在代理奚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属“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且代理行为性质恶劣,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6月26日,台州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夏建军停止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会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夏建军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台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