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2)第3号
被处分人:朱柯露,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1111147054。
关于被处分人朱柯露涉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案,经温州市司法局查明:被处分人于2011年4月29日执业,于2018年8月15日转入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2014年乐清某公司工商注册时,在被处分人知情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其为该公司监事。2020年司法部部署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期间,被处分人在未向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如实报告在企业兼职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3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承诺书》,作虚假陈述,掩盖其违规兼职的情况。
另查明,在投诉调查期间,2022年1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被处分人不再担任乐清某公司监事一职。
温州市司法局认为:被处分人在司法部部署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中,向龙湾区司法局提供虚假承诺材料,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被处分人在接受调查期间及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不再担任乐清某公司监事一职,主动消除违规兼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项之规定,2022年4月28日,温州市司法局作出温司罚决字(2022)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分人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朱柯露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