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23〕第7号
被处分人:林家金,男,汉族,浙江颂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110102160。
经浙江省司法厅查明:2022年6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定林家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林家金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刑终185号刑事判决书, 判定林家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林家金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林家金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