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酒店隔离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金伟芬、李欢星 日期:2023-01-06 阅读:1,302次
摘要:新冠疫情在我国发生已经长达两年之久,现在各地仍时有发生,因此疫情防控已经成为常态化,而征用酒店隔离也已经成为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下的重要措施之一。但行政机关在征用酒店时在实践中产生问题较多,同时征用酒店隔离这一行为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因此,本文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首先探讨了征用酒店隔离的相关立法现状,从国家法律层面和地方法律层面分别进行分析,由于立法存在缺失,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征用酒店隔离时面临着诸多困境,如征用主体不明、征用的程序性事项不明、征用的补偿机制不明等问题;其次论述了征用酒店隔离的法理基础;最后对我国涉及征用酒店隔离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期能够保障被征用酒店的权益,同时为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时提供参考,促进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关键词:疫情防控、征用酒店、程序性、补偿
目 录
一、征用酒店隔离的相关立法现状
二、行政机关征用酒店面临的困境
(一)征用主体存在冲突
(二)征用的程序性事项不明确
(三)征用后补偿不明确
三、征用酒店隔离的法理基础
(一)公共利益优先理论
(二)成本效益分析学说
(三)比例原则
四、征用酒店隔离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征用主体
(二)完善征用程序性事项
(三)明确对被征用酒店的补偿
(四)对征用酒店行为的异议及其救济
五、结语
2020年1月20日,我国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同时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措施进行预防以及控制。但直至今日,新冠疫情仍然在各地时有发生,因此疫情防控已成为常态化,而征用酒店隔离也已经成为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之一,在疫情防控期时行政机关需要征用酒店作为新冠患者或者密接者、次密接者的集中隔离点,这不仅是阻断疫情传播、降低感染风险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民众的安全。
但是在实践中,酒店被行政机关征用时,有的酒店在被征用时,被征用的价格、期限都是行政机关说了算,酒店根本没有任何话语权[ 这两篇报道谈到了各地酒店被行政机关征用的现状以及征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https://new.qq.com/omn/20211207/20211207A07TWS00.html与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057700,2022年6月18日访问],因此这也导致越权征用、补偿不当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上述问题的发生也与征用酒店隔离相关立法缺失存在重要关联,如程序性事项不明、补偿机制不明等,相关立法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征用酒店隔离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在疫情防控需要下行政机关征用酒店的完善路径。
一、征用酒店隔离的相关立法现状
涉及征用这一行为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首先,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如《宪法》第十三条[ 《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提到了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后需要给予补偿,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可以看到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相关内容,上述法律规定了征用的一般原则性内容。对于疫情防控下的紧急征用,则是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一新增规定是在新冠疫情发生时的背景下产生的,该条款立足于时代背景,明确提到了因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用组织、个人动产或不动产,同时在征用后返还并给予补偿;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属于疫情防控时期的一种行政行为,同时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和《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也均涉及了疫情防控中的征用措施,相比于前述法律条款,在这两部法律中不同的是,都明确了征用的决定主体,并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还明确了跨区域的征用范围及决定主体。根据上述涉及与征用酒店的相关法条,不难看出,立法者对于疫情防控中的征用行为选择的是一种协同规制的路径,这也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征用行为时提供了更多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地方法律层面,各地方在上述法律的基础上,均结合自身情况下制定了涉及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办法或条例,如《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苏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均不同程度提到了关于疫情防控下征用及补偿等相关内容。
但是,不论从国家法律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来说,关于疫情情形下的紧急征用行为的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失或存在着冲突。如对于征用主体,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宪法》和《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征用的决定主体,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为应对突发情形下或疫情防控紧急需要时的征用主体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然而从地方法律层面上来看,部分省市比如江苏省在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在突发事件中将征用的决定权赋予给了应急处理指挥部[ 《江苏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 五)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这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层面和地方法律层面存在着冲突,因此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征用主体不一,甚至存在混乱性;又比如征用酒店的程序性事项,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而在地方法律层面,也仅少数地方设有相关的规定,如《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中,均在不同程度上提到了征用时的程序性事项,但上述相关的规定也并不完善,比如对于补偿的具体事项、被征用酒店的相关异议与救济等没有规定;再比如对于征用后的补偿,不仅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地方法律层面,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几乎所有相关的法律都是仅提到补偿这一责任,或是以公平、合理这些模糊的名词来界定补偿,而对于补偿的方式、标准等具体内容并未有规定。
二、行政机关征用酒店面临的困境
(一)征用主体存在冲突
《宪法》第十三条为征用提供了宪法基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及了征用的一般原则和紧急情形下的征用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征用的主体,那么征用酒店这一主体究竟是谁?本文开头曾提到,我国卫健委在疫情爆发之处就已经发布过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因此该法作为专门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于征用的主体,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该条款明确了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的具体行为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征用酒店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征用主体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但其实在实践中,进行征用的主体更多的是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外的主体,如应急处理指挥部来进行征用,而且部分省市比如江苏省在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在突发事件中,将征用的决定权赋予给应急处理指挥部[ 《江苏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 五)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那么应急指挥机构到底是什么机构呢?是否有权限进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有提到应急指挥机构这一概念,其组成是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职能是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但就这条规定来看,应急指挥机构实际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其内涵、组成、具体职能都比较笼统和模糊。
而且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有规定,对于征用非国有财产仅能制定法律,地方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是规章将征用的决定权赋予给应急指挥部,这可以看出地方立法依据并不充分;换一句话说,地方法律层面的细化并没有解决政府部门是否有征用决定权的问题,这使得在国家立法层面模糊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
(二)征用的程序性事项不明确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作出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步骤,但新冠疫情的发生具有一种紧急性和突发性,因此行政机关在此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时,也需做到快速高效,以阻隔疫情传播,降低感染风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对于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政府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征用行为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民法典》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明确了在疫情防控下可以采取征用这一措施,但却没有涉及征用行为的法律程序,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均未规定疫情防控下征用的法律程序;在地方层面,大部分地区也是如此,如《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第三十六条提到对因财产被征用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七条保障措施第七小点中提到了征用补偿机制。],也仅仅是提到了征用的补偿机制,并没有涉及到征用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有少部分地区,如《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政府征用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且两地规定的具体程序相类似,但还是有所缺失,如对于补偿的具体事项等内容并没有涉及。因此,因各地立法在不同程度上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以口头形式的通知征用酒店的情况普遍可见,该方式虽然满足于紧急情况下的疫情防控需要,但征用酒店的程序太过于简便,忽视了被征用酒店的权利,同时,在被征用的过程中,酒店如果对行政机关征用酒店的行为存在异议时,因为程序性事项的不明确,也难以通过明确的途径救济自身的权利。
(三)征用后对酒店补偿不明确
酒店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征用,这不仅是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更是企业公民的法律责任。但同时,酒店作为一个商业主体,其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征用的过程中最关注的也是补偿等利益性的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征用酒店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根据酒店的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考量。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四十五条并没有规定征用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等,仅仅以公平、合理的角度提到了补偿这一机制,其内容并不明确,无法清晰地界定;而在《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也仅是提到应当在被征用后给予补偿,也没有涉及补偿的具体内容或相关事项。因此,由于上位法的缺失或是不明确,导致各个地方层面的立法,如在相关的应急办法与条例中也只能依葫芦画瓢,也是在征用的相关条款中提到补偿这一机制,对于具体的内容也是如此规定。
由于国家法律层面和地方法律层面对于征用后的具体补偿如补偿的方式、范围与标准等方面,均未明确。因为立法的缺失,难以为行政机关征用时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这也导致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进行征用酒店时,对酒店的补偿在各地都不统一,且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对于被征用的酒店来说,如果行政机关给予的补偿无法弥补其在征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是酒店所耗费的成本远远超过被征用后的补偿,这可能导致酒店对行政机关这一行为存在很大的异议,同时也会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三、征用酒店隔离的法理基础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酒店进行征用时,因立法的缺失,导致行政机关在征用时面临着许多困境,同时这一行为,也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因此在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对酒店的使用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为何国家权力在此时可以优位于公民权利,并对其进行限制或是剥夺?该权力行使的法理基础为何?
(一)公共利益优先理论
从《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可以看出,政府在进行酒店征用时,应当是处于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下,这条规定表明,此时政府权力的行使在该情况下应当带有一种紧急性。我们都明白,新冠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遍来势汹汹,其必定带有紧迫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如果在此时,国家还是按照往常的机制,常态化地行使行政权力、遵循正常的法律秩序,这必定无法高效地阻断疫情的扩散,更不能满足紧急疫情防控下的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时期紧急征用酒店进行隔离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从另一方面来说,站在国家的基本职能这一角度来看,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是国家存在的主要职能,也是其本质目的所在,尤其是当下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在此时负有对其救助的义务[ 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 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页。]。因此,国家存在的前提以及基本职能就决定了在该紧急情况下征用行为行使的正当合理性。这也可以看出,在疫情紧急情形下,行政机关行使征用行为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因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就典型地被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
由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性与紧急性,此时的公共利益应当是优先于私人利益,虽然这可能对个人或是私人利益造成了影响,产生了约束或是限制,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也反映紧急情形下政府行使权力进行征用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二)成本效益分析学说
其次,站在成本效益分析这一学说的角度,在疫情的紧急需要下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这必定是经过了谨慎合理以及全方位的考量,同时也必然是平衡多方利益后的最优选择。新冠疫情这一传染病的发生,传染范围往往很广,且因医学发展的速度,导致这一传染病的隐蔽性往往很高,因此导致新冠疫情带有特殊性与紧急性,这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而通过行政机关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酒店征用作为隔离点,这一应急措施应当是能够避免最大的损失,同时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这一征用行为的行使,虽然会对个别或是少数私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同时其所带来的利益必然也是大于常态化下遵守法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而且因为疫情这类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如果在采取紧急性措施维护公共安全时,其成本的投入不仅包括公共财政的支出,同时也会涉及私益的非对称性支出”[ 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因此,在该种紧急或是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征用这种应急措施,虽然不可避免地会限制个人或是私人利益,但以全面的观点或是长远的角度来看,其所带来的利益也会远远大于限制公民权利所带来的成本。
(三)比例原则
基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疫情紧急状态下进行征用行为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人权的克减,这实际上是源于公共利益优先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在疫情等突发事件需要进行防控管理时,政府本着维护公民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理念,必须优先维护公共利益,虽然不可以避免地限制了个人或是私人利益,但这也是以最少的成本、牺牲最小的代价来实现这一根本目标[ 霍登科:《政府应急征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因此,即使行政机关在进行征用时带有强制性,对个人财产的使用权不可避免地进行限制或是剥夺,但行政机关行使征用行为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这也必然导致个人权利受到限制或是约束,一般在实践中体现为对个人权利的缩减,同时伴随着个人义务的扩张。在此时,便需要引入比例原则,行政权力在此时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同时也要着眼于法益的均衡,合理地平衡去各方的利益与得失,并尊重在正当程序下的合理限度。这也在提示着行政机关,即便在疫情等紧急状态下国家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公民权利进行约束、限制,但这也是要保持适度性,恪守权利缩减的底线,保持在合理的界限范围内,不能无止境地对其限制,否则可能会造成对权利彻底的漠视这一现象。
四、征用酒店隔离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征用主体
在国家法律层面,征用的主体被明确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然而在地方法律层面,有的地方将征用的决定权赋予给了疫情防控指挥部,这一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在疫情紧急情形下的征用主体不一,甚至是带有混乱性。针对该问题,立足于实际情况,应当完善相关立法的规定,加快修法的步伐,如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可以根据时代的背景,因应对疫情的特殊性完善征用相关的法律条文。由于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法律是没有权利规定征用决定的主体,基于此,对于征用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形式,在法律中明确除了政府这一主体,在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比如疫情情形下的紧急需要下,政府也可以通过行政委托等方式将行政征用的主体权利赋予给某一机关或部门,为行政机关提供立法的支撑,保证行政机关在进行征用酒店时有法可依,避免地方征用主体的混乱性。
(二)完善征用程序性事项
因新冠疫情具有紧急性和时效性,一般行政征用的程序要求过高,而且在时间上较长,这不利于疫情的阻隔。因此,在疫情紧急防控中的征用程序不仅要注重效率,同时还要兼顾公平,保障被征用酒店的利益。基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疫情防控中的征用的法律程序应当包括为以下几步:(1)提出征用申请。如果没有充分时间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文件发出紧急征用通知令,告知酒店。在该点中,基于情况的紧急性与特殊性,也可以设定快速通道以通过征用申请,保证时效性;(2)登记造册,确定征用的范围。对被征用酒店具体包含的对象、范围进行登记,以保证补偿依据的充分性;(3)返还财产,给付补偿。在征用行为完成并进行返还后,对酒店进行补偿给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确定补偿,对于难以确定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平合理性;(4)异议程序,因征用的紧急性,无法给予事前的协商机制,因此如果酒店对补偿方式、标准或是其他程序性事项有异议,可以通过事后听证,听取相关主体的意见;(5)最终救济程序。如果在以上程序进行之后,酒店仍有异议的,可以参照行政征用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路径来寻求救济。
提出申请或发出通知令;登记造册,确定范围;返还财产,给付补偿;异议程序,事后听证;最终救济程序。
(三)明确对被征用酒店的补偿
酒店的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酒店在被进行征用后最关注的问题也是补偿这一利益性问题。那么应该如何来确定补偿的标准、范围等内容呢?首先,对于补偿的范围,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被征用但已经返还的财产;(2)对于被征用,但因毁损、灭失无法返还的财产。一般来说“有征用即有补偿”,补偿的范围应当与征用的范围保持一致性[ 张雨田:,《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61页。],上述法律中也规定了对于被征用或是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于补偿,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都应当给予补偿;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对此没有规定,但有的地方立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财产征用补偿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 “对突发事件征用财产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物质补偿与荣誉补偿、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偿,并以直接经济补偿方式为主,其他补偿方式为辅。”]却把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在内;其次,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登记造册的范围,参照酒店的市场价格,结合酒店成本以及相关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征用部门可以与被征用酒店进行充分地协商与沟通,通过签订协议,来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无法或是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相关标准,以保证公正客观性。最后,对于补偿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不仅限于货币补偿,也可以通过给予实物补偿、政策优惠、荣誉补偿或是其他可以填补酒店损失等方式。
(四)对征用酒店行为的异议及其救济
在酒店被征用后,如果酒店对征用标准、范围等内容或是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对其进行救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涉及该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引入事后的听证程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可以保证征用行为的合理性。大多数听证都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进行,以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可避免的损失中。但在疫情防控的紧急需要下,行政机关必须立即作出决定,否则可能造成疫情不可避免的扩散,导致疫情难以阻隔,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也不能不秉持程序上的正义,剥夺权利人这一进行听证的异议救济措施,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在时间上进行变通,即引入事后听证。引入事后听证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用酒店的权益,酒店可以就相关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会谈、协商,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听取酒店方的建议,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最终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结论。
如果在听证程序过后,酒店仍有异议或主张的,可以参照行政征用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路径来寻求救济,但上述救济的方式皆有一个共性:耗费时间过长。因此在我国倡导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背景下,可以增加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的方式。
首先,就行政调解而言,具体指的是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与沟通,最后对于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达成一致。其相比于常规化的救济方式有一定的优势,如所耗费的成本与时间较少,因此效率也比较高;同时进行行政调解门槛相较而言并不高,在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前提下,那么在此基础上可以最大程度上地进行程序上的简化,因此所支出的各项成本也会随之降低。同时,在双方的调解方案上也可以同样简化,基于双方合意的前提下,不管方案的具体内容,只要能够解决双方所存在的争议,达成一致即可[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80 页。]。其次,对于行政和解来说,具体指的是行政机关就某一事项与行政相对人存在矛盾或是产生了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能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最后达成一致合意。该制度在英国在征用行为补偿中经常使用,如果因为征用补偿金额这一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在沟通之后,对补偿的金额一致合意,达成和解[ 杨文静:《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9期,第150页。]。在这种救济方式下 ,行政相对人具有更多的主导权,且其结果在双方的沟通下也可以更具有灵活性,其核心是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以双方合意为结果。
五、结语
面对长达两年多的新冠肺炎疫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长期防控的准备,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规定。在实践中,进行疫情防控时征用酒店隔离产生了许多问题,因征用酒店的法律程序、征用酒店的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各地行政机关在进行征用酒店时,仅以通知的方式强制征用相关酒店作为隔离点,或是以低于酒店运营成本的价格征用酒店房间进行隔离,这种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被征用酒店的权益极大地被限制,其权益难以维护。因此,本文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立法进行了分析,同时论述了行政机关征用酒店隔离的法理基础,对行政机关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与梳理,并一一进行了探讨,以期完善征用酒店隔离的相关法律,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征用酒店隔离提供法律参考,保证征用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也能保证政府相关部门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兼顾私人利益。
3.《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5.《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10.《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1.《江苏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 五)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12.《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3号)》第三十六条提到对因财产被征用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13.《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七条保障措施第七小点中提到了征用补偿机制
1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1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5.[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80 页
26.杨文静:《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9期,第150页
参考文献
[1]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治》,《 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4页。
[2]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3]霍登科:《政府应急征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4]张雨田:,《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61页。
[5]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80 页。
[6]杨文静:《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9期,第150页。
来源: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