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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 知情阅卷取证将不再难
日期:2018-09-13    阅读:2,278次

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知情难”“阅卷难”“取证难”,在江苏有望成为历史。11日,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保障律师执业权,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意见》就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等多项权利,进一步细化具体的保障措施,力图让这些权利落到实处。

破解“知情难”:同步推送案件信息

案件程序发生变化,作为辩护律师却不知情,这曾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火根执业多年的一大困扰。“这几年,‘知情难’有了很大改观,尤其在江苏,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知情权的保障,走在了全国前列。”

针对律师反映集中的案件信息告知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省检察院在网上公开“晒”出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方便律师查询。今年1-8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0万余条、法律文书5万余份。此外,省检察院案管大数据平台专设权利保障模块,按照程序节点及时向承办律师发出程序性信息告知的提醒、预警和督办。今年1-8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平台向律师发送案件程序性信息近13.6万条。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由于现有规定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何时告知、如何告知律师,无明确要求。此前,在省检察院召开的全省律师座谈会上,不少律师提出,希望能够及时知晓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情况。

为此,《意见》明确审查逮捕、批捕等重要环节,可同步告知辩护律师。比如批准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作出批捕决定的,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回执后24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

破解“阅卷难”:一律制作电子卷宗

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以往律师阅卷需要花两三天时间抱着厚厚的卷宗拍几天,现在卷宗全部电子化,免费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律师过来花不了10分钟就能拿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一审公诉案件等,公安机关未移送电子卷宗的,我省检察机关一律在受理当日自行扫描、编目制作电子卷宗,及时为辩护律师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卷宗阅卷和刻录服务。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年初省检察院将研发的自助服务机器人分别配备给13个设区市院及苏州吴中区院上线运用,通过机器人的自助服务,为来访律师和当事人提供自助信息查询、电子卷宗刻录等相关业务服务,同时支持远程律师身份验证、异地查阅或刻录代理案件电子卷宗,极大方便了律师就近选择检察院远程查阅代理案件。今年1-8月,律师通过自助机器人共查询案件信息428次,其中异地查询67次,刻录电子卷宗301次。

很多案件辩护律师直到案件提起公诉阶段才开始参与介入,但目前电子卷宗在法院尚未普及,给律师阅卷带来不便。对此,《意见》明确,案件提起公诉时,对应当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案管部门应当向法院随案移送电子卷宗,方便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阅取电子卷宗后要求核对原始卷宗的,应当依法予以安排。

破解“取证难”:调查取证一律“存档留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硬性约束,律师调取证据的请求常常被置之不理,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此次《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同意律师申请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情况存档留痕制度,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附卷留存。

省检察院昨日还开通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专线,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对律师提出的控告、申诉,检察院应当尽快受理并在受理后10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律师。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通过劝阻、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以及移送线索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便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律师网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