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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跃(中止会员权利 温州)
日期:2021-09-17    阅读:9,269次

温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温律协处字(2021)第11号

  被处分人:郑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1310314897。

  2021年4月25日,本会收到瑞安市司法局案件移送函,相关材料反映被处分人郑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4月26日,本会按照行业处分程序对被处分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查明:2021年2月13日14时许,被处分人饮酒后驾驶轿车从瑞安飞云街道某酒店驶出后,被设卡交警查获。当日14时55分,被处分人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2021年2月19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处分人罚款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3月10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处分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分人不起诉。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郑跃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清楚,虽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但其上述行为严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和律师职业形象,存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郑跃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决定书即生效。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 1日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