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2〕7号
被处分人:杨望远,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0508223。
关于雷某(以下称“投诉人”)投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杨望远律师(以下称“被投诉人”)涉嫌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责一案,本会立案后,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德名所和被投诉人的申辩材料,结合本会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联系,委托被投诉人处理因其对外投资引起的二件合同纠纷。
2017年6月26日,投诉人通过微信支付给被投诉人3000元;2017年6月29日,投诉人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被投诉人40000元。2019年3月,被投诉人才将上述43000元律师费缴入德名所账户并开具了律师费发票,此时距离被投诉人收取该律师费已近两年时间。因此,被投诉人违规收取43000元律师费的事实清楚。
被投诉人已经在2018年度将该案件予以结案归档,但是德名所一直未催缴律师费。
基于上述事实,本会认为:被投诉人杨望远律师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
被投诉人于2017年6月26日、6月29日合计收到43000元律师费,但是于2019年3月才缴入德名所账户。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
2019年8月,投诉人就其他案件投诉被投诉人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本会已对被投诉人处以警告的行业处分。但在第一次处分后,被投诉人仍未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导致同一投诉人再次投诉。虽然本次投诉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但是考虑到被投诉人违规收费金额较大,曾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属于情节严重。经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表决后,决定予以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分。
综上所述,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杨望远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