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分 决 定 书
绍律处决字〔2023〕第2号
被处分人:王钱云,男,汉族,群众,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0310346084。
被处分人涉嫌违规收费一案,由诸暨市司法局在2023年3月17日移送本会。本会经审查,于2023年3月23日予以立案,同时指派纪律委员会委员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了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3年6月15日本会组织了听证。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诸暨市司法局移送的材料显示:1.在原告孙某芳起诉被告张某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处分人作为被告张某新的代理人涉嫌以需向承办法官王某送礼为由向张某新索要现金1万元;2.被处分人涉嫌对外宣称跟法官王某私人关系很好,王某法官还给他介绍业务等。
被处分人申辩称:1.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从未向张某新以需向法官送礼为由索要财物,当事人要求其向法官赠送的信封已主动归还张某新妹妹,主观上其没有帮当事人送礼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帮当事人送礼的行为,故不构成执业违纪;2.没有向当事人等宣称与王某法官个人关系很好,王某法官也没有为其介绍业务。
经本会查明:
2022年4月6日,张某新与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被处分人担任原告孙某芳诉被告张某新离婚一案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费为1.5万元。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新在被处分人办公室交给被处分人信封一个,里面装有财物1万元,用于向法官送礼。2023年3月3日,张某新在电话中要求被处分人去向法官要回1万元,被处分人未提出反对意见,表示当面谈。同年3月7日被处分人在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将财物交还给张某新的妹妹张某某,当时,张某某曾询问被处分人“这东西是王某丈人(退回)的吗……”,被处分人没有表示反对,只讲“你拿着、你拿着”。现张某新陈述收回的是两个红包(内含十张超市礼金卡),面值共计1万元;被处分人陈述,自收到信封后未打开看过,也未向法官送过,在办公室里放了一段时间后原封不动地退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浙0681民初163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一份、委托手续一份(包括立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公函存根 、风险告知书),证明被处分人在该案中为被告张某新的代理人,代理费1.5万元已按约收取的事实;
2.张某新陈述事情经过书面材料一份,证明其陈述王钱云违纪的相关事实;
3.张某新提供的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翻译资料四份,证明被处分人对收取张某新1万元财物未作否定,对返还的财物原系用于送王某丈人的说法未作否定的事实;
4.张某新提供的信息截图四张,证明退还财物内容及反映事实;
5.2023年3月13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被处分人的谈话笔录一份及2023年3月14日诸暨市司法局对被处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分人承认收取财物属实,但辩解对财物内容不清楚的事实;
6.2023年4月13日调查小组对王钱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分人除统一收取代理费外,另行收取张文新1万元财物的相关事实;
7.2023年4月13日调查小组对张某新、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8.问题线索移送表,证明本案移送至本会的相关事实。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张某新收取财物的事实清楚。张某新将财物给付被处分人的目的是向法官送礼,被处分人明知张某新送礼对象和目的而予以收受,属被处分人假借法官名义收受财物。被处分人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不会向法官送礼,但其在收受委托人财物后直到张某新要求返还时才予以返还,说明其存在占有财物的故意。被处分人在与张某新、张某某交涉过程中,对所收取财物为1万元的事实始终未提出异议,其现退还张某新的超市礼金卡面额也为1万元。至于该财物为现金还是超市礼金卡,两者在手感、尺寸大小上均有明显区别,且张某新在收到被处分人所退还的超市礼金卡后,立即提出异议,而被处分人始终辩称不清楚收到何种财物,故本会综合分析认定被处分人收取的财物为现金1万元。由于被处分人退还的是超市礼金卡,且不为张某新接受,所以认定被处分人未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被处分人是否宣称与法官个人关系很好并通过法官承揽业务,因无证据证明,本会不予认定。
综上,被处分人收取约定以外费用1万元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处分人假借法官名义收取财物,属情节严重。被处分人违规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张某新。为此,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一、给予被处分人王钱云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责令被处分人王钱云于本处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新返还违规收取的费用现金人民币1万元。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本处分决定书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