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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第四期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在杭举行
日期:2016-06-29    阅读:4,266次


    为全面提高我省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省律协于2016年6月25日至28日在杭州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班。省律协会长郑金都,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省律协副会长唐国华、秘书长陈三联、副秘书长曹悦出席开幕式。省律协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一民主持培训。本次培训历时四天,邀请了最高院、省高院资深法官,内地及香港知名律师、国内外著名大学专家教授、省级企业负责人等进行授课。全省律师破产管理人代表、非破产管理人律师、注册会计师破产管理人代表、法院代表及省外破产管理人律师代表600余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是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省高院、省律协共同商定的“关于浙江省破产管理人会商机制”的相关要求,对列入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开展的第四期专业培训。

    郑金都会长在开幕上讲话。他指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是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方式之一,有助于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律师综合执业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他希望全省律师破产管理人努力提高执业水准和综合素质,增强敬业精神,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够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缓和破产管理人利益冲突。

    省律协秘书长陈三联总结了培训班四大特点,即规模大、层次高、时间长和内容实。他对我省破产管理工作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从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僵尸企业处置"等中心工作中,壮大和拓展律师业务;二是要研究管理人的晋升和淘汰办法、科学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等,完善破产管理机制,推动破产管理业务有序发展;三是要通过制定业务指引、汇编经典案例等,总结破产管理经验,确保我省律师破产管理业务继续走在前列。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我国法院破产审判现状,结合破产审判在我国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背景下的预防和救济功能,以及完善外部配套机制和破产审判机制等,做了题为“破产审判与僵尸企业处置”的讲座。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对近年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并从浙江市场的中小微企业为主体、家族式治理结构、金融制度供给不匹配等特点着手,分析了浙江商事审判的特征。省高院民二庭法官王雄飞对省高院2013年以来出台与破产审判相关的八份纪要性文件和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安娜针对目前困境企业拯救法律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多元思维、市场导向、依法受理、利益平衡”的解决思路。香港礼徳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李连君分析了海事海商法发达国家及地区(美国、韩国、日本、香港)破产法律对海运业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立法和实践的借鉴价值。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经涛从破产衍生诉讼管辖、破产程序与船舶扣押等方面,介绍了海商法与破产法在实体上的冲突及衔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基于自身在破产法领域多年的研究,提出从实体法尤其是民商法角度切入研究破产法问题、处理破产实践疑难。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春从法庭内重组、法庭外预重组以及个人担保问题等三方面介绍了日本理论界与实务界在中小型企业破产重整方面的实践经验与制度创新。浙江浙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凡介绍了我国当前不良资产状况及处置方法和流程,并探讨了证券化和债转股等不良资产处置新模式。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金融债权事业部负责人张毅对现有破产重整中的融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次培训既包含宏观理论建构,又针对具体问题释疑,对引导破产管理人为僵尸企业处置及供给侧改革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来源: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责任编辑:姚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