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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思玮(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 义乌)
日期:2024-12-31    阅读:1,296次

义乌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义律协处字(2024)010号

被处分人:龚思玮,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2110350296。

2024年1月29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本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思玮在办理郑某帅诈骗案存在的违规执业情况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经调查,本会发现龚思玮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于2024年5月7日将本案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经金华市司法局查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3月14日,龚思玮在担任郑某帅辩护人期间,以私自调换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在实收80000元代理费后,仅向律所登记、交纳8000元代理费,私自收取费用72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义乌市司法局的调查材料;2.郑某良委托代理的相关材料;3.金华市司法局对龚思玮的调查笔录;4.金华市司法局对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内勤王某仙的调查笔录;5.2024年10月17日补充郑某良出具的承诺书一份;6.“律师在线”人员基本信息(龚思玮)。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龚思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2月6日,金华市司法局作出给予龚思玮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龚思玮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一致。

 

义乌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