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甬律处决字〔2024〕第6号
被处分人:周磊,男,汉族,群众,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510421503。
关于周磊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问题一案,宁波市司法局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2024年11月19日,宁波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周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宁波市司法局查明:2023年3月2日,宁波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磊代理起诉何某某合同纠纷和起诉邬某某合同纠纷二案,同日周磊在律所E律师平台登记二案,后二案周磊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22日至23日,周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宁波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某25185元,其中:何某某一案以诉讼费名义收取6817元、以保全费名义收取2359元,邬某某一案以诉讼费名义收取11593元、以保全费名义收取4416元。周磊一直没有缴纳保全费和诉讼费,二案均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在被法院裁定撤诉后,周磊没有与委托人沟通后续相关再起诉事宜,并挪用收取的款项且未能归还。2022年12月27日,李某委托周磊代理起诉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周磊在律所E律师平台登记该案,后周磊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12日,李某委托周磊代理起诉张某灵、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周磊在律所E律师平台登记该案,后周磊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二案周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李某34249元,其中:李某某、张某某一案于2022年12月27日以担保费名义收取1750元、以保全费名义收取2270、于2023年1月10日以诉讼费名义收取6550元,张某灵、肖某一案于2023年6月12日以诉讼费名义收取17179元、以担保费名义收取6500元。后周磊在代理过程中未及时跟进保全担保措施,经委托人的催促,周磊支付了李某某、张某某一案的保全费2270元、担保费1750元和张某灵、肖某一案的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651元,另11000元退给委托人由委托人缴纳二案诉讼费,尚欠委托人12578元未归还。
2023年6月9日,周磊未经律所规定委托手续就接受张某山的委托,代理张某山与他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同日私下收取律师费2500元,6月11日私下代收取诉讼费704元。但此后数月,周磊就本案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周磊已将收取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自查,2019年至2023年期间,周磊私自收取了31件案件的律师费,共计263500元,未交到律所。2024年3月15日至5月6日该263500元已上交律所。
宁波市司法局认为:当事人周磊的上述代理行为,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律师费的违法行为;还存在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代缴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并挪用相关费用未及时履行代理事项跟进案件,属于代理不尽责拒绝代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为。
周磊上述违法情形案件数量多、金额大,情节严重,并且同时有两项违法行为,应当在相应条款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宁波市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周磊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通〔2017〕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周磊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期限与停止执业处罚期限相一致。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