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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学习方法的思考和建议
日期:2020-07-09    阅读:6,984次

《民法典》共有7编80章,1260条,约计11万字,这些章节条文构成了难以计数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将会影响到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行为效力、责任承担。如此体系庞大、内容浩瀚、规定细致的重要法典,如何学习和理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系统思维,是一种认知事物的思维方法,强调用整体性、结构性、动态性、灵活性、立体性的思维方式认知和理解事物。聆听多位老师的解读,总结自己的思考和感悟,笔者建议,大家可以用“系统思维”的方式学习和理解民法典:认识民法典的体系化效应;掌握民法典的编纂规则;了解法律规则的优化发展;关注民法典与商法的逻辑关系。

第一,认识民法典的“体系化效应”,理解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和立法本意。

法律体系化的概念,最早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主张。18世纪的法国,各省区均有自立的法律,全国数百部法律互相冲突互不认可,出现了“上马地协议,下马地不承认”的混乱现象,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伏尔泰批判法律林立、彼此冲突的社会现象,主张国家制定统一体系的法律制度。拿破仑接受伏尔泰的这一思想,极力主张、全力参与,促成了《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为主体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等现代民法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民事法律一体化,是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初衷,是发挥法律体系化效应的重要形式。民法典以总则为首编,统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个分编,将以往单行的民事法律有机统一为一部法典,解决了各单行法律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矛盾、冲突、遗漏、过时等客观问题,统一法律制度,优化法律规范,抑制任意司法。学习民法典,就要了解民法典的体系化效应,理解民法典对各单行法律的取舍和优化,探究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减免实务中的冲突和争议。

以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冲突为例。担保法颁布于1995年,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专门设立了“担保物权”一编,所设定的物权担保规则与担保法的诸多规定发生冲突,譬如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能否合同约定”的问题,担保法第5条规定“可以当事人约定”,而物权法第172条规定“只能是法律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担保法的规定失效。但关于“共同保证中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问题,担保法第12条规定“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而《物权法》第176条中仅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规定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有观点认为,物权法和担保法为同一位阶法律,物权法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只能约束物权担保人而不能否决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人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保证人之间可否互相追偿的问题争议甚久,法院判例也莫衷一是,大家都寄希望于民法典能够给予明确规定。现颁布的民法典未设立“担保法”专编,现行担保法的内容被分解为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和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对于上述问题,民法典第392条和第700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其他保证人追偿”。但是,综合考虑民法典“意思自治、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文的内容,可以确定,民法典对于该问题的立法本意是否决共同保证人互相追偿(保证人约定除外)。

第二、掌握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和表述规则,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民法典的编纂规则,科学地运用了“总则-分则-章-节”的结构体例:第一编总则确立了民法的一般规则,统领民法典各编并普遍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分则(二至七编)对各项民事基本制度作具体规定;各编第一章均为“一般规定”,确定本编内容的一般规则,然后对各项制度进行具体表述。总则与分则、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及“但书”条款,构成了民法典逻辑严谨、有机统一的体例结构。准确理解和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就要把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放在这一规则体系内综合解读,避免孤立理解、片面适用。

比如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现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签署的合同,需由权利人追认或获得处分权才有效,意即处分无所有权的财物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合同则无效。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部分删除了上述条文,坚持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原则,认为合同的效力应与物权及物权的取得相区分,是否拥有物权或取得物权不决定合同的效力。例如,买卖未生产的产品的合同、订购飞机的合同,因标的物尚未生产或正在生产中,不存在物权所有权的问题,但这样的以无所有权财产为标的物的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为有效合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无效的规定,均未涉及物权所有权的问题。有人质疑,如果没有所有权的合同也有效,那我把钓鱼岛、天安门城楼卖掉的合同也有效了?这是对法律条文的孤立理解。须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第143条、第153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作为国家主权性质的钓鱼岛和绝对公民所有的天安门城楼,不允许个人处分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无效。任何一个法律条文,孤立的解读,都可能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尤其是专业性强、可能产生歧义的法律规定,要放在民法典的综合体系内解读,综合理解法律条文与总则、一般规定、其他条文的一体化关系,才能够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第三、了解民法典对既往法律规则的归纳和发展,避免学习民法典的畏难情绪。

一典废九法。民法典实施后,大家熟知常用的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将成为大家的案头文书、常用工具。许多法律人感叹,“半生所学都白费,法典一出人憔悴”,意即民法典一颁布,以前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经验都归零,要从头学习。这一感慨体现了大家对民法典重要性的认识,但认真说来,这一观点这是不对的。“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法典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在以往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单行法律的内容包括吸纳成熟的司法规则进行优化升级,梳理化解各单行法律中的冲突矛盾,运用的新的民法理论解决社会和市场发展的新问题,编纂成一部体系科学、规则统一、适应社会新时代发展的法典。大家对以往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司法解释的熟悉和掌握,对于学习和理解民法典,是重要的基础。反倒是没有法律基础和实务经验的“法律小白”,面对民法典的规则制度、法律条文,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难以理解和正确适用。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各个单行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集结了无数法官、律师等司法实践者的研究成果、办案经验和法律智慧。这次民法典立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吸纳了诸多成熟的、科学的司法解释的规则内容升级为法律规范。以合同编为例,民法典合同编共有525条,加上其他编章与合同有关的条文,与合同相关的条款和内容占了整部民法典的一半以上,故有“一部民法典,半部合同法”之说。如此众多的合同法条文,既来源于现行合同法律的优化整合,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来源于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举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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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对适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规则意见,民法典实施后原有的司法解释并不必然失效。当然,民法典对于现行单行法律中的冲突、过时等内容予以梳理及清理,基于原法律基础的的司法解释也有部分内容不能再应用。最高法院已经开始梳理调整原有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适应民法典法律规定。

要特别提及的是,最高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该纪要是最高法院对近几年民商事审判中前沿的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意见,在意见起草和出台的过程中,民法典草案已经公布。纪要关于诸多疑难争议纠纷的最后意见,已经关注和适用了诸多民法典的法律规范,因此有人戏称九民纪要是对民法典的“泄题”。事实也证明,纪要中的很多意见与民法典内容一致,譬如“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未生效,不影响追究审批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纪要第37、38条,民法典第502条),再譬如“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纪要第59条,民法典第419条)等等。故,无论是从九民纪要的实务操作性讲,还是纪要内容与民法典内容的契合性讲,那种关于九民纪要“短命”、“学之无用”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京都律师事务所组织了20多位民商律师对九民纪要内容分24个专题撰写了10余万字的系列解读文章,认真阅读这些文章,对于学习和理解民法典,会有直接的帮助。

第四、关注民法典和单行商法、民法的逻辑关系,正确理解“大民法体系”。

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法律原则,也适用于商法。由于商法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规则,也由于时间关系,民法典编纂计划中的“商法通则”没有来得及纳入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后,单行的商事法律,如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金融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以及少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仍与民法典并行有效。民法典与这些单行的商法、民法,共同构成我国的大民法体系。民法典属于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一般法,单行商法、民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单行法有规定的,首先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完成法律体系化要求、承担提升国家现代治理能力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的科学巨著。学习和理解民法典,建议大家用系统思维的方法论,抓住民法典体系化的特征,从整体上把握民法典的体系化效应的含义,将法律条文放到民法典编纂体系内综合解读,以发展优化既往法律规则的视角学习民法典,关注民法典和其他民法商法的逻辑关系,应当会对大家学习、理解、适用民法典有一定的帮助。

(作者:公丕国,京都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