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全省律师给法律“找茬”
日期:2014-06-05 阅读:1,623次
本报记者 郁燕莉
最近,义乌市的律师们有一个共同的活,那就是查找法律中的“立、改、废”。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义乌市律协积极参与,专门动员律所、律师参加。截至5月底,已经收集整理意见建议30余条,涉及法律法规共计10部。
目前,该活动已在全省开展,各市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都在发挥自身的法律专业特长,查找法律中的“毛病”。
办案中查找改革“阻力”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江云,针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交了意见。
他说,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后,义乌进行了农村旧城改造,农村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土地所有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就可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进行转让。
不过,鲍江云在办案过程中却遇到一个问题,被执行人的房产,常常因涉案用地未进行土地登记,无法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土地没有进行依法登记,不具备公开拍卖转让的条件。
“条例的规定成了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法律手段,被执行人为防止房产被拍卖执行,均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导致大量执行案件积压,自己手上就有3件。”他建议,应该对此款条例进行修改,针对涉及债务纠纷的划拨土地上房产,法院拍卖后可以强制以执行的方式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拍卖所得收益优先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既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吻合,又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次查找的问题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也是一个热门话题。义乌的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拥军提到了《刑法》第306条中关于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一些意见。
他认为,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诉讼制度设计存在瑕疵。“法条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控方证据的不可挑战性。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控方的证据一旦固定,辩方发现问题,却不能纠正。如果辩方找到证人作了一个与控方证据不一致的证言,就会被控方视为作了伪证。”
从一定意义上讲,调查取证是律师办案的基本权利,律师取证如果跟控方不一致,就有涉罪风险。这实际上是影响了整个辩护环境,使所有的辩护作用都被削弱和抵消,最终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的完整辩护权。他建议,应该对这个条款进行修改,在监督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使。
律师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功能
近日,记者从省律协了解到,除了义乌外,杭州、宁波等地律协也都在开展此项活动。届时,各地律协会将收集整理的意见提交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各市地方人大常委会总结归纳后,再提交省人大进行讨论。
省律协会长章靖忠说,“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律师作为战斗在法治工作最前沿的一线法律工作者,对于哪些法律法规及条文已经滞后,哪些法律法规及条文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有着真切的体会和了解。
“另外,全省律师中共有76位各级人大代表,还有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的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提出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条文‘立、改、废’的意见建议,也是全体律师投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具体行动。”章靖忠说。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