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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审查逮捕需听听律师意见
日期:2014-10-09    阅读:1,526次
  见习记者 边凌洁
  “作为律师,如果公安机关或者反贪局连何时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逮捕都不告知,我们又怎么在审查逮捕活动中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呢?”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东迁的这个“顾虑”,近日得到了解决。
  近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从侦查监督到审查起诉环节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效打破了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难的困境。
  《意见》的出台与2013年浙江省司法机关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萧山五青年劫杀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司法大环境有很大关系。胡东迁表示,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从而落实新刑诉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
  在杭州市律协的指派下,律协刑委会挑起大梁,起草了该《意见》。据主要起草人之一的胡东迁介绍,《意见》中的第3条关于移送告知的规定是最大亮点。“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让该法条具有可实施性的前提,就是赋予律师事先得知侦查机关何时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意见》中,我们对这条内容进行了明确。”
  此外,《意见》还详细规定了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的方式及时间,如,辩护律师可通过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通过约见承办检察人员的方式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应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逮捕决定作出前提出。这不仅保障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也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对审查逮捕工作出具指导意见等提供了前置性条件,从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来源:审查逮捕需听听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