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传统电子数据在中心化载体、技术本身等方面的客观限制,导致电子数据在司法认证实践中受到质疑,其推广应用可谓障碍重重。而作为一项世界关注的颠覆式创新,区块链技术彻底变革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的发展。事实上,在各互联网法院、社会机构、学界等各方不遗余力的推动下,区块链技术在司法认证实践中取得了瞩目成绩。基于这一背景,该文主要介绍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全网监测等技术特点是如何弥补传统电子数据的可靠性缺陷,并在司法认证中得到较为全面的认可。更进一步地,该文提出律师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客户创新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产品的方法,以及当前司法认证实践中的联盟链技术应用所引发的新的可靠性缺陷和未来的完善方案。
【关键词】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认证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数据对于法庭证据的革命犹如一场迟早降临的暴风雨,所有人都预感到了它的颠覆性意义。可尽管如此,恰如雏鸟初生,电子数据作为新生事物也需要自我发展、成熟的过程,在此期间难免受到质疑,甚至在司法应用实践中遭受障碍。其中问题最为集中的,便是证据真实性方面。归其原因,关键在于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等相关技术确实存在易篡改的特点,在取证、证据开示等环节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人为篡改、程序错误等风险,而客观现实又是法律人往往并非技术专家,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作出真伪判断,最终就导致了现阶段法庭争论的焦点仍主要停留对技术的怀疑,不可不谓之遗憾。
然而,黑天鹅事件总是不期而至,区块链技术的横空出世让原本的颠覆本身,又再次被颠覆。而更值得赞赏的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非常开放包容地主动拥抱区块链技术,致力于让电子数据存证在产生、收集、保存和传送的全流程均做到真实可信,实实在在地推动了司法创新。
值此《电子商务法》于今年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时隔14年后终获修订,如何就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认证中得到充分应用,并在实践中使之逐步发展完善,是笔者认为值得在本文中探讨的话题。
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必须具有证据的内在品格。但电子数据区别于其他传统证据一项重要特征,便是用于记载案件事实信息的电子数据编码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因此不能像书证一样,从形式表面就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初步判断。其可靠性缺陷来源于多方面因素,排除管理、操作等各方面人为问题,笔者认为较为本质的两个主要原因在于:
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伴随着网络行为的发生而产生,它既可以表结果状态,也可以表过程,自动地记录下行为过程的各种信息,这正是电子数据客观实然性之所在。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其产生、收集、存储以及展示均需要依附介质,以便于能够让人清晰地感知、理解和运用电子数据。从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求电子数据载体具有真实性,也就是说附载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保证同一性、原始性,且不存在被更换和破坏的可能等问题,那么电子数据依附的载体即成为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性的重中之重。
传统电子数据存证方式纷繁多样,而更多的方式是万变不离其宗地将原始数据转化为拍照、截屏、打印等书证、物证呈庭,也就是将电子数据的载体由虚拟空间转至物理空间,而一旦虚拟空间的数据产生变化之后,转化至载体的证据与原电子数据进行对比质证的可能性就变得很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很难就该证据提供原始数据,这就使得电子数据很难具有作为证据的所应当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外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则一般不会采信该电子证据。
近几年出现的公证处存证、云存储技术存证虽强调数据的客观性和完整性,存在篡改的可能较低,但难以排除数据收集人员在着手收集数据时产生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在随意性,本身缺乏时间认证信息和权属确认,因此难以认定其证据效力;在传统电子数据的产生和收集阶段,硬件载体被破坏、软件系统被破解等安全性问题会严重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比如设备出现程序故障、病毒入侵或黑客攻击等,这也是传统电子数据存证机构的弱点,一旦出现程序故障、病毒入侵或黑客攻击,电子数据很可能永久性丢失或被篡改。而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或称其为分布式)的特点,单个节点的设备故障或者被攻击不会导致数据永久丢失,因为每个节点都会储存这些电子数据,单个节点的损坏或故障不会影响整个区块链链的系统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法理论要求证据在传送过程中应当形成证据的保管链条,以防止证据的真实性降低,使得电子数据在进入庭审程序后能经得起质证的检验。虽然一些行业协会颁布了电子数据存证的行业规范,但如上文所述传统的电子数据存证采用物理备份,或是依托于第三方机构进行存证,后者是将电子数据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在数据被篡改、不完整或丢失可能,同时中心化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内部人员对数据的篡改更是防不胜防。这就导致法院有可能因为真实性原因而拒绝采纳电子数据。
上述的不论哪一种风险,并且不论风险的大小,只要这个风险存在,法院就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数据的真实性,并且包括当事人、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就有合理的理由对这些电子数据和背后支撑的系统产生天然的不信任。
区块链技术源自于中本聪于2008年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这位从未露面的神秘人在《比特币白皮书》中描述了一种被他称为“比特币”的电子货币及其算法,真正将区块链技术展现在人们眼前。那么如何解释区块链技术的实质,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区块链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在使用中心化数据库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实际上是独立存在于每一个载体上,各区域各级法院、证据保存机构、当事人、各区域各级公检系统等。每一次证据的流转,接收单位都需要当事人去发送单位进行各种盖章,本质上是在转移自己的风险,盖章意味着一份宣言,“这份数据、证据是发送单位提供的,接收单位只是在用,如果数据、证据本身出现了问题,与接收单位无关”,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通过制度做到了责任归属。
运用区块链技术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收集时需经用户认可,后与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一起上传至系统。如此一来,既能够确定是当事人本人操作,又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同时排除了数据收集人的主观恣意,确保电子数据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也排除了第三方存证平台篡改数据的风险,能够保证电子数据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数据可靠、不可篡改。
并且之后的每次调用和修改,同样会在区块链上留下记录,并且这个记录不可被篡改。因此,我们可以说,基于区块链技术,我们做到了从证据记录和调用的那一刻便做好了责任归属,而不用在每一次转移前都需要进行责任归属划分。做到了把各方载体的信任问题归集到依托自身的系统安全上。
前文提及的“中心化载体导致的物理限制”问题以及“存证载体去中心化确保信息流转顺畅”的理想实现,会让人产生为什么区块链可以做到这样的理想实现的疑问,背后的技术依托是什么,为什么区块链可以把信任问题归集到依托自身系统的安全性上来,凭什么区块链系统可以说自己是绝对安全的?
区块链系统的可靠性和高度安全,至少通过了两种途径进行保证:
第一,运用密码学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从而大幅降低数据泄露、被窃取的风险(在现有研究中,各国已产生了基于国密体系SM2、 SM3的区块链数据加密技术,在电子签名、数据摘要等技术上达到了国密要求);此途径涉及的数据加密技术,可以独立于区块链技术,在此是和区块链技术结合使用。
第二,对电子签名及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哈希算法加密,通过对比前后的哈希值判断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内容是否被改动(哈希算法,也称散列函数,用于将一列任意长度的值映射成一组固定长度的值,称为哈希值。从哈希值倒推回原始数据在数学上实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具体而言,第二种途径采用判断数据电文前后哈希值的方式,实际上是运用散列函数对电子数据的内容、生成时间、文件大小、类型等进行线性处理,计算出哈希值,并上传至区块链进行固化保存。当一个文件的属性被线性化处理后,这个数据在存证那一刻的状态就已基本被确定了。原始电子数据内容保存在数据源的本地服务器上,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将链上存证的哈希值与链下本地保存的电子数据的哈希值做对比来验证电子数据有无被篡改,如哈希值一致,则证明电子数据没有被篡改,反之则被篡改。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能够从技术层面提高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减少庭审过程中不必要的质证,保证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宣布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同期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及《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这不仅是区块链技术落地的一大进步,也是电子数据存证领域的一大飞跃,使得区块链存证技术成为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学习使用的崭新课题。
区块链技术被引入司法系统后,国内外法院不断更新利用区块链新技术的特点优势引入司法系统,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司法系统在技术应用层面的更新迎来新的突破。
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看似像是如今最完满的电子数据在司法认证系统中的载体。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承认了区块链存证在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而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各地法院也陆续推出自己的司法区块链,区块链技术逐渐在司法领域运用开来。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为例,其使用的是借助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连接在一起的联盟链。
图 1 杭州互联网法庭区块链结构组成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网站中明确可使用的证据包括“第三方平台证据”,并列明可信任的第三方平台,其中“可信时间戳”、“原本”、“飞洛应”均属于提供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第三方平台。互联网法院对借助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可信任第三方平台进行存证取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不仅我国司法系统在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后得到了一定正面效果,美国法院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帮助解决对保存、管理与更新法院裁判、逮捕令和刑事记录的问题。
判决上链使得所有裁判都能得到全网的即时更新,免除了因为法院判决没有及时更新,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保证了案件涉及的所有第三方的知情权。
在逮捕令方面,执法部门会收到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各种类型的逮捕令和搜查令等。区块链技术保证指令下达的主体和执行对象的信息能够及时更新,且不被篡改。而执行行为的所有参与方(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都可以通过更新区块链来更新执行进度并记录执行行为,避免执法延迟和权力滥用。
而最为重要的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保存的案件档案由于其不可篡改性,可以无需再对真实性进行核验。
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预防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利用区块链技术预先存证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更加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得电子数据不再是一个存在不被认可风险的证据形式,也去除了繁琐复杂而又耗时的存证程序,降低了当事人被侵权的可能和被侵权后的维权成本。
鉴于上文所述的理论化及现行可行的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的存证,区块链存证技术大大降低了律师取证的难度,同时保证电子数据在庭审中的广泛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涉及互联网侵权或者存在电子数据的案件中,权利人一旦发现侵权事件,律师只需理清案件事实,将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上传至提供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第三方平台,即可完成存证工作,在法院审判阶段,只需要判断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即可做出审判,而不需要当事人再提供原始数字信息进行质证,提高诉讼效率,保护了各方利益。
这区块链技术在司法认证中的应用更有利于律师帮助数字版权人进行侵权监测和维权。在对一些享有大量数字知识产权的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律师帮助当事人将新旧数字作品上链,在对数字版权有效标记权属、产生时间的同时,也能够做到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检测。一旦在链内检测到侵权情况的发生,包括权属信息、侵权事实等主要证据已经被固定在区块链内,不必再另行取证、存证,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成本和效率。如若是链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属信息已经作为证据被固定在区块链上,律师仅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存证。
然而做到全网的有效侵权监测仍需要政府或者有足够公信力的组织牵头建立起完善的区块链法律审查系统,然后尽力地普及到大大小小的每一个法庭,这样在中国最南部发生的侵权事件,也可以在中国最北部得到最便捷的处理,如果能够做到接通世界性的区块链平台,甚至能够做到跨国界的权利保护。
电子数据生成时间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行司法系统对电子数据生成时间进行认证的方式多为通过公证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作为参考。引入以区块链技术支持可信时间戳用以证明电子数据产生的时间,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全网监督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生成时间的真实性,免除了通过公证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繁琐程序和人为因素干扰,同时解决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的问题。
传统纸质版权登记制度因其程序繁琐、过程漫长、成本较高、中心化机构的数据库不安全,使得传统纸质版权登记形式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速度差距甚远。这也就导致大量数字版权人未能及时对其所有权信息进行存证。由于数字版权作品自身存在的易复制性,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为创作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侵权成本大大降低,数字版权侵权活动日益猖狂。同时,著作权人对侵权的实时检测和发现侵权后的及时维权也愈加困难。
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使得数字版权作品登记的去中心化,不再需要第三方的认证、监督和管理,抛弃了传统繁琐的线下路径和机构认证,直接由全网进行监督,大大节约了著作权人的成本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也提高了数据库的安全性。同时也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不可篡改性,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作品,都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供各式各样无法列举的认证材料来对作品内容的真实性加以佐证,直接用区块内容即可证明作品本身。
更有趣的是,区块链存证技术为数字版权人带来了新的确权可能——在不披露作品信息的同时为自己的著作权产生的时间盖上能够被司法实践承认的“时间戳”。
更早以前,许多著作权人为了做到既不披露作品内容又能够为自己的作品产生时间存证,而采取了将作品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自己。而邮局在邮件上加盖的邮戳就成为了证明著作权产生时间以及著作权人的证据。然而这种存证方式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邮件的邮寄需要时间,且存在丢件或者被拆件的可能。一旦该份邮件丢失甚至被拆件,权利人的权利就有很大可能遭到侵害;
第二,盖有邮戳的邮件有伪造,被篡改的可能;
第三,著作权人对邮寄的作品,诸如大件油画、数字版权作品等进行固定存在难度。如若需要对数字版权作品进行邮寄存证,需要将作品原始数据固定在物理载体上,如前文所述,如此操作会破坏复制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损毁的可能;
第四,邮寄存证需要一定时间,无法准确记载著作权的形成时间。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就可以解决邮寄存证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区块链技术存证可以准确记载著作权的形成时间,存在性证明利用区块链可以安全地储存作品和作者信息,且被永久认证。其原理是将要登记和储存的文件的SHA256信息,生成两个包含哈希值的编码的特殊地址,通过这两个地址间的交易。由于交易被确认后,交易信息将被记账节点加盖时间戳并写入区块,进而证明该文件存在的时间,该区块的时间信息就是该文件形成的最早可证明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在无中心机构的情况下验证该文件的真实信息。另外,由于作品本身并没有存放在区块链上,作品的数据是私密的,区块链上存放的仅是密码和哈希值,所以在完成作品登记的同时不会泄漏作品内容和作者的身份信息。
图 2 不披露作品内容确权的技术模型
区块链技术虽有百般好,然而理论落地需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在司法认证结合区块链技术模式的创新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区块链技术难以解决电子数据内容本身真实性问题。区块链存证仅保证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而无法对数据内容的实质真实性加以核实,更正错误信息难度大、成本高,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甚至可能为侵权者提供保护,而业界也存在着对区块链上存储的证据属于原件还是复制件的争议。
而更大的问题存在于各法院上线的区块链均为联盟链,这就使得区块链存证失去了其最大的优势——去中心化带来的难以篡改性。
现今区块链技术存证脱离国家公信力仍需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然而使用该技术仍存在较高的成本,比如技术涉及了数字信息的司法鉴定,且在版权领域,只有各种版权内容数据都上链了,并且在同一个链上的时候,才能做侵权监测,这就要求一个区块链平台上能够覆盖各个重要节点,也包括所有版权生产者,才能将全网对侵权的监测做到真实的落地。然而现行司法实践使用联盟链,使得建立全平台数据库需要在维护每一个联盟链的同时,需要将联盟链相互接通。
上文提到的区块链系统、全国乃至世界通用的区块链数据存证系体系的建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比建立一套全国高铁运输系统和12306火车票务系统更加困难和繁琐,而且边际收益可能需要很久才能覆盖掉成本,是一件非常难推进的事情。但如果仅从局部建立大大小小的联盟链同时却没有对每个联盟链技术内核进行统一规范,就会加大建立全平台数据库的成本,甚至存在由于技术内核不统一而无法联通的问题,无法做到在发展中互相结合成全平台数据库的可能性。
因为许多利益分配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联盟链似乎是更加简单的选择,几个特定区域内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技术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让信息流在联盟链内部流转,内部成员对此信息流都给予信任支持。该种技术把广泛记账节点缩小到特定群体(一定地理区域的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等)制定的的少数节点,且节点身份需要认证,这无疑将区块链退化成一个分布式数据库,用户在使用这类数据库系统时,和使用中心化的数据库在准入环节毫无体验差异。这样的区块链打开方式,在扩大司法存证规模,改变存证关系方面没有有任何突破。各法院倾力投入联盟链,随运用了新技术,实则杀鸡焉用牛刀,选用联盟链的行为失去了使用区块链技术带来由全网监测去中心化的原意。且不同区域的司法机构、公证处等使用不同的联盟链,导致司法区块链彼此割裂变成“孤岛”,难以构建数据互联的司法存证系统,无法做到跨区域权利保护。
一个案件从一审到再审,经历各级法院,案卷材料需要不断传递,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丢失可能。即使使用联盟链技术,由于其使区块链价值割裂变成分离的数据库,其仍无法做到保证材料完整可信,不丢失。因此只有使用公链,才能保证案卷材料在各级、各地区法院流转过程中保持完整真实,真正做到“凯奇莱案”存在的可能变为零。
用联盟链中分布式账本、许可链的技术对司法存证系统做改造,只能节约成本、提升些边际效益,在应用场景方面并无创新,无法真正构建崭新司法存证模式。
如上文所说,联盟链本质上就是一个中心化的数据库,比如当你只需要3家机构协同合作时,联盟链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但是当你需要30家、300家甚至3000家机构协同合作时,联盟链就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了,因为管理联盟链需要一个第三方,而这个第三方就变成了一个中心点。
同时,联盟链给外界带来的信任是基于联盟链内部企业自身的可信程度,而非区块链本身的可信度,极端的说,如果联盟链几个成员合谋,想要修改区块链上的内容,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所以一旦这个风险存在,不管多小,对这个链本身的可被信任价值就是一个毁灭性打击。因此,一旦业务涉及到联盟链之外的企业,那联盟链上的数据信息是不会那个企业认可的。所以联盟链就像是一个瘸腿骆驼,也许可以供游客骑乘玩耍,但绝无可能参与沙漠里的远程迁徙。
虽然有观点认为相比于公有链,联盟链更注重隐私、安全和监管,又由于联盟链保留了部分的“中心化”,不仅得到了交易速度增快,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的回报,在司法领域更是解决了去中心化与司法判断权集中的矛盾,更适合于电子证据存证。然而,区块链技术与电子数据的批评恰恰在去中心化及不可篡改的特点,一旦保留了中心化,就无法做到真正的不可篡改,区块链即使在电子数据司法认证体系中使用的价值与云存储本质又有何差别呢?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失去了其特有的不可篡改性,那么当另一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抗辩时,法院又是否应当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呢?笔者认为不是。一旦该类证据失去了其最重要的不可篡改性,那么这份电子数据本身又陷入其原本所具有的不可靠性缺陷中,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就变成了仅仅是提高了成本的噱头而已。
公链的机制决定了他的可被信任值不依赖于任何链上成员,而是依赖于每一个节点,只要有一个公正的节点存在,就无法在公链上作恶,结合法律系统的话,可以让最高人民法院当最大的节点,同时让更多的律所、法院、法律机构加入进来,不断提高作恶成本。
同时,公链的设计可以交给第三方软件公司,但是公链的维护却是由社区完成的,社区指的是所有和公链相关的人,他们通过维护公链得到公链给他们发送的系统奖励。因此,想要作恶,至少得通过51%的人的同意才行。如上文所述,51%的律师、律所、法院都同意“作恶”,甚至拥有最大投票权的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法反驳成功,那也许代表这件“作恶”的事情,更符合了群众的利益。
所以,从结果上看,在某种意义上,这个行为是在“作善”,而非“作恶”。因此使用公链才是唯一的解决方法。
简而言之,区块链在法律系统里可以作为一个完全公开、且不可被篡改的电子证据数据库,法律系统内甚至是外部的任何人想要在上面获取信息都很容易并且流畅,因为责任划分已经划分完毕。而任何人想要篡改、破坏上面的信息基本不可能,因为有多少个节点,即意味着有多少份完整数据的备份,只要节点够多、足够分散,则不可能做到篡改和破坏。
区块链被誉为“价值互联网”,它的三大特性,不可篡改、去中心化、不可伪造,可以改变未来社会的协作方式。法院、律师、当事人、案件事实等法律概念组成了法律系统,证据是各个概念之间的唯一联系,就像是互联网中的流量,连接了消费者、商家、平台方等。当证据的价值不被怀疑,能高效地在各方获得信任,能顺畅地在法律系统内流转,势必能减少很多系统内部的摩擦,让法律系统运转得更加高效。
恰如文首所说,暴风雨即将来临,但我们仍身处在最为焦躁的革命前夜,在它真正将持续了数十年甚至百年的传统彻底革新之前,我们必然经历充斥着迷茫、困惑和错误的“青春期”。不必怀疑,让我们去拥抱,让我们拭目以待,一个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