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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肖龙(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 衢州)
日期:2024-12-31    阅读:1,026次

衢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衢律处决字(2024)第8号

被处分人:袁肖龙,男,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2110336039。

经衢州市司法局查明:2024年7月18日上午,因袁肖龙律师未落实档案管理职责,未将其担任辩护人的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及时归档,导致案卷中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笔录被他人偷拍并扩散至多个微信群,涉及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情节严重。

衢州市司法局认为,袁肖龙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参照《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司〔2021〕84 号)关于“律师泄露个人隐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袁肖龙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会决定:

给予袁肖龙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一致。

 

衢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