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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胡东迁 张江平   日期:2022-12-05    阅读:1,473次
       摘 要:当前,新冠疫情持续、刑事司法政策转变和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等多重影响因素的叠加,在给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开展带来诸多新挑战的同时,也给刑事辩护业务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从长远来看,目前刑事辩护所遭受的困境和挑战是暂时的,而且必将过去,故大可不必对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前景抱持悲观态度。本文拟基于当前刑事辩护所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分析其背景和原因,并从刑事律师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和破解方法。
       关 键 词:刑事辩护  新挑战  新机遇  策略与方法
       一、引 言     
      当前,受持续三年的新冠疫情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给律师行业业务开展带来较大冲击。其中,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客户因经济方面困难,付费能力下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受到抑制,从而导致业务和收入明显减少。在此大环境下,刑事辩护作为律师行业传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然也难以避免不受波及。加之近年来,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转变、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等多重因素,给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变得更为突出和严峻。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的推行,对传统刑事辩护理念、辩护模式、辩护作用的发挥等带来了全方位的变化和冲击,给刑事律师的执业信心、辩护技能的要求和业务的发展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有不少律师同行悲观地认为,刑事辩护的“寒冬来临了!”。但笔者以为,当前刑辩业务所遭遇的困难,只是暂时的,而不会是长远的,大可不必灰心丧气。因为挑战与机遇共存,危机意味着转机,只要我们调整心态,坚定信心,转变理念,开拓创新,沉着应对,必然能转“危”为“机”。本文拟从分析刑事辩护当前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的背景和原因入手,提出刑事律师面临新挑战和新机遇的应对策略和方法,以期重振刑事律师的执业信心,推动刑事辩护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刑事辩护当前面临的新挑战
         当下,刑事辩护面临的新挑战来自于多方面,既有来自新冠疫情持续所带来的新挑战,又有来自刑事司法政策转变和司法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挑战,更有来自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和律师队伍迅速扩大所带来的新挑战。
        (一)持续近三年的新冠疫情,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自2019年12月起至今,持续已近三年的新冠疫情,导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致使律师业务和收入出现了锐减。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22年6月8日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对来自北京、上海、湖南、黑龙江、福建等12省市的22名律师、律所管理者进行了调研。在受访律师中,超过90%的律师表示,疫情对其业务和收入带来了负面影响,只有9.09%的律师表示几乎没有影响。在对收入的影响幅度方面,31.82%的律师表示,疫情导致其业务收入减少30%以内;27.27%的律师表示业务收入减少幅度在30%-50%之间;18.18%的律师表示疫情导致业务收入减少70%以上;另有13.64%的律师表示,疫情导致业务收入减少50%-70%。[参 考 文 献
      《疫情下的律师行业调研:收入最高减少70% 业内呼吁律所享受小微待遇》, 数据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官网,载https://baijiahao.
       baidu.com/s?id=173506180165594281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 刑事辩护作为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持续近三年的新冠疫情大背景下,同样不可避免会受到了较大冲击和负面影响。这种冲击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委托量和业务收入持续减少;二是对刑事律师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干扰。对于案件委托数量和业务收入的持续减少,目前虽没有来自官方的权威数据统计,但是在与身边刑辩律师同行的交流过程中,可以深切感受到,近一二年来,刑事律师普遍感到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数量在持续减少,而且收费也变得更难了。因此,如何开拓案源和提高业务收入成为刑事律师当前普遍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持续近三年的疫情,导致国内经济不景气,使客户的付费能力和付费意愿下降。持续的疫情给刑辩律师辩护工作正常开展产生的干扰,主要体现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难”。在疫情期间,省内各地看守所会依据省公安厅的指示及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随时调整律师会见政策,但变化不定的疫情和朝令夕改的会见规定,加上部分看守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人为随意加码的会见限制措施,一方面让辩护律师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导致会见经常受阻,有的律师甚至在接受委托后长达半年多时间会见不到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辩护工作的开展。至于跨省办理的刑事案件,影响更为严重,辩护律师既要担心出省会见会被隔离的风险,又要担心跨省会见后影响本省办理案件的正常会见。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难问题,不仅干扰了律师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引发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有的律师甚至还被要求解除委托和退费。此外,在持续的疫情下,办案机关的办案进度变得异常缓慢,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期限被普遍延长,从而导致律师手上的案件不断地被积压,律师的辩护工作期限被无奈拉长,精神压力倍增。目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趋缓,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但疫情并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随时都有可能反弹,会见被中断、开庭被延期也随时可能会发生,辩护律师的忧愁和焦虑仍将继续。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转变,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刑事犯罪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之相对应的是,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统计,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 重罪案件,是指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 “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类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少捕慎诉慎押 最高检释放强烈信号》,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百家号,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3933215717784655&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在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出现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为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司法理念和刑事政策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这无疑已成为当下司法政策的主旋律。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张军检察长在2022年3月8日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披露,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同时,全国检察机关还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捕后可不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5.6万人,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1年42.7%。[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54926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羁押率的大幅度下降,对于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概率大大增加。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心态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觉得自己没事了或者感觉事情不大。对于付费委托律师辩护的紧迫性和需求,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相比明显降低。这无疑对刑辩律师的业务来源和业务收入造成了直接的影响。同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实施,对于辩护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将成为衡量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一个新的重要评价指标。
      (三)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变化、司法理念和刑事政策的转变,刑事司法制度也随之进行了系列改革,先后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捕诉一体化改革”等。这些司法制度的改革,对传统刑事辩护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和改革。这一制度自2016年开始试点并于2018年被写入刑诉法正式实施,距今虽不足6年时间,但已在刑事案件中得到普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以及2022年的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103/t20210315_51273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2021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也超过了85%;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一审服判率96.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54926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社会的内生稳定,司法效果良好。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带来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辩护模式的转变,从“对抗式”辩护转为“协商式”辩护,辩护律师除了需要有专业辩护技能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与说服能力,否则,将难以实现有效辩护。这对习惯于传统对抗式辩护模式的律师来说,心理会感到十分的不适应;二是辩护重心的转变,从侧重于审判阶段辩护转变为侧重于审查起诉阶段及侦查阶段的辩护,从侧重于案件的定性辩护转变为侧重于对案件的量刑辩护。这对辩护律师的专业程度、辩护技能和工作强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辩护空间受压缩。认罪认罚案件,往往是检察官先确定量刑后再通知律师,让律师签字见证,缺少真正的协商程序保障,使辩护成为走过场,让辩护律师们普遍感到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律师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刑事案源减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律师见证,但实践中本应由辩护律师完成的工作,多数被值班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所替代。有不少当事人或家属感到请不请辩护律师区别不大、意义不大,这无疑抑制了付费委托辩护的需求,导致委托辩护案件数量的减少。五是业务收入降低。因委托辩护案件数量的减少,致使刑事辩护市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部分律师为了争抢案源,不惜相互压价,低价竞争,致使委托辩护案件的整体收费水平下降及收费难,从而导致辩护律师的业务收入直线下降。
       2.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推行,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
       据统计,自2017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全国已有26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北京等25个省(区、市)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并且,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还在加快推进中,将在2022年实现全国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的全覆盖。[《司法部:争取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辩全覆盖》,数据来源:人民网官方账号,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46117155853930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益的保障。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为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积极的作用。凡事都有两面性,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推行有其积极社会意义,但对辩护律师来说,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委托数量和业务收入的增加,事实却相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刑事辩护全覆盖,并不是通过委托辩护量的增加来实现,而是通过法律援助律师或值班律师全覆盖来实现,本应由辩护律师来完成的工作,由法律援助律师或值班律师来替代。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可以获得政府免费提供的法律帮助,又何必花钱聘请辩护律师呢?故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推行,对刑事委托辩护的法律服务而言,反而是被压缩或挤占了辩护市场。因此,刑事辩护律师要从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获得业务的机会,必须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辩护质量,让社会认识到有偿的专业辩护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要远高于法援或值班律师提供的无偿辩护,才能从该制度中争得一席之地,分得一杯羹。
       3.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要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通过重组办案机构,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所谓“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的办案模式。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此作出明确部署。浙江检察机关就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打造了“改革样本”。2019年4月,浙江检察机关率先全面推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工作;同年6月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工作规则(试行)》,从构建科学分案机制、优化审查模式、明确审查标准、强化诉讼监督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2019年9月前,浙江省11个地市均已完成“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案件审查方式和办理机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不可否认,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捕诉一体”机制,不仅提升了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准,而且通过专门化刑事诉讼办案机制提高了刑事检察工作的效率,有助于做优、做强刑事检察工作。但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全面推行,对刑事辩护的工作重心产生了直接影响,迫使律师的辩护工作重心进一步前移至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环节。如果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使律师的辩护工作重心从法院审理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的话,那么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推行,则进一步使律师的辩护工作重心前移至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批捕阶段。因为实行捕诉一体后,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承办人为同一检察官,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再想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或作无罪辩护将会变得十分困难。故辩护律师同行将审查批捕环节的辩护工作,形象地称为“七天黄金救援期”,以突显律师在该环节辩护对案件走向及对当事人命运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成功辩护,辩护律师必须提前启动辩护工作,争取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环节阻止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捕,才能为后续作无罪辩护或争取不起诉创造良好的条件。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无法掌握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情况,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下,辩护律师能否有的放矢、一针见血地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成为审查批捕环节能否成功辩护的关键所在。这无疑对律师的辩护技能和辩护经验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律师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自2016年开始试点,并于2018年开始正式施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转归监察机关管辖,共涉及罪名101个。而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并不属于侦查机关,其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被调查人留置审查期间,辩护律师不能介入,只能等到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或逮捕后,才能介入辩护。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辩护律师原有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业务归于消亡。而且,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推行,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均选择认罪认罚,且为了避免被认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选择政府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和辩护服务,而不聘请辩护律师提供专业的辩护。这在客观上导致律师职务犯罪辩护业务的全面萎缩。同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辩护业务的全面萎缩所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律师对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的生疏和辩护技能的退化。此外,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监察机关事实上处于超然的地位,也使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受到压缩,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律师队伍的迅速扩大,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司法部2022年2月7日通过其官网发布的《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显示:截止2022年2月7日,全国律师总人数达到57.6万,律师事务所超过3.6万家,这与2016年底全国律师人数约32万这个数字相比,6年时间律师人数增加了近一倍。而且,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显示,律师人数还将继续大幅增长,预计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将达到75万人。随着律师队伍迅速扩大,必然会有相当比例和数量的律师投身于刑事辩护业务,刑事律师队伍也必将不断扩大。这无疑会给刑事辩护带来直接的影响和挑战,一方面会加剧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内部竞争,为争抢案源压价接案、低价竞争的现象将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又将推动刑事辩护进一步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刑事辩护质量的提高。
      (五)新类型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大量涌现,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挑战
       1.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不断迭代更新,对辩护律师带来的挑战。在传统犯罪总量下降的背景下,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数量却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和2022年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网络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103/t20210315_51273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28.2万人,同比上升98.5%;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12.9万人,是2020年的9.5倍;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起诉3436人,同比上升51.3%。[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54926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大量出现,不仅要求律师要懂刑事法律,还要求律师懂信息网络技术以及与新型犯罪密切相关的企业经营模式等相关背景知识,否则连基本网络技术、犯罪模式、犯罪方法都无法理解,就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沟通,也就难以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和进行有效辩护。此外,与新型网络犯罪相对应的是,证据种类也出现了重大变化。在新型网络犯罪的证据中,电子数据无疑占据了很大比例,而且电子数据往往成为该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电子数据的调查、收集、提取、固定、移送、鉴定等相关程序规定,才能对电子数据提出高质量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否则,将难以进行有效辩护。这对已经习惯于办理传统犯罪的辩护律师来说,无疑是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2.刑民及刑行交叉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大量出现,也对刑事辩护带来的新挑战。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刑民交叉或刑行交叉类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辩护,不仅要求刑辩律师要有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技能,还要求刑辩律师了解民商法、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业术语。否则,将难以胜任该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例如,办理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律师除了必备的刑事法律知识和辩护技能外,还必须掌握金融证券法律法规并了解金融证券行业的术语,否则,将难以进行有效辩护。这对刑事律师的知识结构和学习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三、刑事辩护当前面临的新机遇
       虽然当前刑辩辩护面临着前述种种的困难和挑战,但是挑战与机遇并存,诸多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制度的推行,也为刑事辩护带来新的机遇。
      (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试点制度的全面推开,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新的机遇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选取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作为“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的第一期试点单位,对改革企业犯罪不起诉机制进行先试先行。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市,试点范围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百家号,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857436670102163&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经过2年改革试点后,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同时在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表态将在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基础上,加强涉案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适时推动完善立法。2022年4月20日,九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经评估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至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正式成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的从宽依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试点制度的推行,无疑大大增加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和辩护路径,在传统辩护策略、手段无法实现辩护目的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尝试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作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辩护理由。同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也给刑辩律师创造了新的业务市场,除了传统的刑辩业务之外,刑辩律师还可以帮助涉案企业打造合规整改计划,并参与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过程,或者是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合规监督评估。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已办理涉企合规案件1777件。[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载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6/t20220615_55984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总之,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全面推行以及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领域将为辩护律师提供新的可以大展身手的空间和舞台,并且可以预期在不远的将来,企业刑事合规领域的法律服务将成为刑事律师新的业务蓝海。
       (二)涉案财产处置的新规,给刑事辩护带来的新机遇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都较为随意,甚至有些案件在法院尚未作出正式判决之前,涉案财物就已经被处理掉了。这些处置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于这些违法处置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有救济的渠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规定基础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做了进一步完善,将涉案财物的辩护权纳入到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等方面提出充分辩护意见。根据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在庭前会议时,被告人就可以对涉案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提出异议,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还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新规定,一方面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新的服务领域和新的业务机会。如涉案财物被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等措施时的救济业务,关于被告人罚金刑、没收财产的辩护业务,以及代理第三方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抗辩业务,这些都可以成为刑事律师业务新的增长点。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将民事代理业务独立出来并使其专业化,这是推动刑事辩护业务走向专业化、高端化的必由之路。[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中国律师》2018年第2期,第79页;]
       (三)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政策的转变,也为刑事辩护带来新的机遇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实施,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全面推行,其给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的同时,也给刑事辩护带来新的机遇。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让辩护律师通过专业辩护,以及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和协商,为认罪认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押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并争取比不认罪认罚案件更轻的量刑,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又如,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实施,使刑事辩护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无形中也使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得以提升,同时刑事辩护全覆盖,也可以给缺少案源又缺乏经验的青年刑事律师提供更多的参与辩护的机会,积累更多的辩护经验,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再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推行,让律师可以有更多的机会为那些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有更多机会可以为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起诉,等等。
       四、挑战与机遇并存背景下刑辩律师的应对策略与方法
     (一)坚定信念,调整心态
       辩冤白谤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让无罪的人免遭刑事追诉、让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追求。[ 赵云恒:《不忘初心不负时代,我为什么要做律师》,《中国律师》2018年第4期,第73页;] 做一名刑辩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选择,更是一种对法治信仰的践行。期望通过个人的努力,通过个案的辩护推动法治的进步,这是每个刑辩律师的执业信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刑事辩护的发展道路,同样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总会遭遇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挫折,但前途是光明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当前刑事辩护所遭遇的困难和挑战是暂时的,终将过去。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近年来,刑事政策的转变、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正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刑事辩护制度是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律师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不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故刑事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只会加强而不会被边缘弱化。故为了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个刑辩人坚定法治信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此是其一。
       其二,刑事律师要调整心态,对刑事辩护抱持乐观积极的心态。刑事辩护业务作为一项传统的律师业务,只要有犯罪的存在,就会有辩护的需求。查阅“两高”的工作报告可知,近3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案件数量以及涉案人数并未出现明显的波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3146292件,提起公诉1818808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006/t20200601_46379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数量为301万件,提起公诉1572971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103/t20210315_51273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提起公诉1748962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载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54926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与之相对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8.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载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e83007142dac8251d1e141641e55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判处罪犯152.7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载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42529c11d2af722964a6b1c96110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7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工作报告》,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载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2c16327a4bc6cc0a26a9caa5450d2a.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15日;] 从近几年来刑事犯罪的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意味着刑事辩护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变小,为何会出现律师的刑事业务和收入反而下降了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其中大部案件是轻罪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让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代替了委托辩护律师的工作。那么,为何刑辩律师本应干的活却被法援律师和值班律师抢了饭碗呢?这是因为刑辩律师在这类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的法律服务,并没有显示出比法援律师或值班律师更多的价值,让当事人及亲属觉得花钱请律师辩护不值得。因此,当前不是因为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减少了而使得刑事辩护的市场变小了,而是因为我们刑事律师服务的客户变得“精明了”,不愿意为没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掏钱买单。故刑事律师要想获得客户的认可,重新赢得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市场,必须要调整心态,顺应变化,从自身找原因,而不是整天地抱怨疫情、抱怨认罪认罚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推行,只有在刑事辩护中有所作为才会有地位,才能赢得市场和客户,才能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转变理念,加强合作
      在认罪认罪从宽制度、“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全面实施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尤其是资深的老刑辩律师应及时转变理念,顺势而为,而不能因循守旧,抱持老观念不放。一些资深的刑辩律师,习惯于对抗式辩护模式,不屑于协商式辩护,习惯于实体定性辩护,而轻于量刑辩护,习惯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单打独立,而不善于刑事合规等非诉业务团队合作。资深的老刑辩律师如果不转变执业理念,将会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工作和刑事合规业务的服务需要。因此,在面对新挑战和新机遇时,刑辩律师要及时顺应时势变化,转变执业理念,此是其一。
       其二,做精做强业务,打造自己专业化个性化品牌。市场竞争的法则,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刑事律师队伍的迅速扩大,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作为青年刑辩律师不论是经验和资源,都无法与经验丰富的资深刑辩律师相比和竞争,要想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赢得一席之地,必须做精做强业务,炼就自己的独门绝技,成为某类犯罪或个罪的辩护专家,才能在刑事辩护的细分市场中树立自己专业化、个性化的标签及品牌,才能取得竞争优势。比如,税务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知识产权犯罪辩护,或者诈骗犯罪辩护、危险驾驶辩护,等等。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成功范例有,如被律师界称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专家的“草原狼”曹春风律师、被称为“全国醉驾辩护第一人”的醉驾犯罪案件辩护专家李鸣杰律师等。
      其三,专业合作,团队作战。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相对简单,辩护律师往往单枪匹马就可以胜任,因此更注重刑事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和技能。而像新类型刑民或刑行交叉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以及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等,则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不仅要求刑事律师要有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经验,还要求刑事律师有民商法、行政法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否则,将难以胜任。这对刑事律师的知识结构无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且单凭刑辩律师个人力量在短期内是难以完成的。这无疑会促使刑事律师改变单兵作战的执业理念,加强与其他专业律师和专家的专业合作,组成由各方专家参与的专业团队来进行团队作战,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三)深耕传统业务领域
      从目前来看,虽然传统刑辩业务市场出现了萎缩的迹象,但这只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不断更新调整所导致的短期现象。从长远来看,社会对刑事辩护,尤其是对专业、精准、规范的刑事辩护的需求还将会不断地提升,故刑辩律师要沉下心来,仔细思考和研究如何深耕传统刑辩业务,以适应和满足市场的需要。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深耕传统刑辩业务。 一是提升刑辩业务的专业化程度。所谓刑事辩护专业化,是指刑事律师长期专注于某一刑事业务领域的辩护工作,将其做精做细,做到极致,成为某类辩护业务的专家。专业化程度越高、标签化越高,越有利于赢得市场和客户。但当前刑事律师辩护的专业化程度总体不高,这也是导致行业低水平竞争,甚至委托辩护律师被缺乏技能和经验的法援律师、值班律师所代替的原因所在。二是提高刑辩业务的规范化水平。所谓规范化,又称标准化。刑事辩护要达至标准化,首先必须规范业务流程,然后在每个业务流程中制定业务的操作标准。有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才能达到标准化,刑事辩护才能做规范化。刑事辩护业务的规范化,是刑事辩护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刑事辩护质量的检验标准。但当前刑事辩护业务距离规范化,还有很大的距离,这是导致刑事辩护质量参差不齐,客户体验感和认同感不强的主要原因所在。三是加强刑事律师专业技能培训。刑事辩护业务的水平高低,决定于刑事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和辩护技能的高低,但业务水平和技能的提高,需要长期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尤其需要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才能逐步得以提高。所以,刑事律师要深耕传统刑辩业务,必须要提高专业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才能稳固地扎根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从而赢得专业声誉、赢得市场和客户。
      (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在继续深耕传统刑辩业务领域的同时,刑事律师也应积极开拓新的刑事业务领域。通过开拓新兴的刑事业务领域,来应对当下传统刑辩业务萎缩所导致的刑辩律师收入下降等负面影响,同时新的业务领域的开拓,也是刑事律师顺应刑事业务新机遇的一种理性选择。刑事合规业务,是刑事律师可以大力开拓且大有作为的新业务领域。
       1.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作为辩护律师,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可以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一是帮助企业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程序;二是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合规计划;三是帮助企业推进落实合规整改计划,并准备合规考察期的第三方组织检查与评估的相关材料;四是帮助企业准备合规考察期满后的最终考核材料以及合规听证所需的书面材料。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检察机关为更好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同时对于涉案企业来说也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该项制度也得到了涉案企业的拥护支持。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的逐步推广,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业务的前景可谓是一片光明,值得刑辩律师花时间、花精力去研究和掌握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2.预防性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业务。预防性刑事合规体系,也即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是指企业在没有违法、违规或者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常态化的合规风险评估结果,为防范企业潜在的合规风险,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陈瑞华:《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第7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于企业自身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刑事合规作为关乎企业生存的一项业务要求,必然会愈加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建立预防性刑事合规体系通常出于两方面的动机:一是出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考虑;二是出于降低合规经营风险的目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企业要构建预防性刑事合规体系,就要符合预防性合规体系的基本管理模式。一般而言,预防性刑事合规体系包括刑事合规风险管控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两部分组成。其中,构建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管控体系的目的是识别、评估、管控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而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管控体系的正常运转。除了帮助企业构建预防性刑事合规体系之外,刑事律师还可以提供以下刑事合规产品:(1)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管控;(2)刑事合规隐患排查与整改;(3)合规事件的应对与处置;(4)刑事合规培训;(5)合规审计等。
       3.企业刑事危机应对业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危机,如刑事执法调查、行政执法调查、社会舆论危机等等。其中刑事执法调查是企业可能面临的最严重、最致命的法律风险,将会直接关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人身自由以及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刑事危机应对业务中,律师可提供的服务包括:(1)出具法律意见,帮助企业预判事件的性质;(2)告知企业后续可能的司法流程,并制定应对方案;(3)指导企业及其员工合法应对司法调查,防止企业及其员工应对不当而触犯法律;(4)协助企业收集证据材料,以有效切割事件责任。在刑事危机应对业务中,律师惟有从“特定构成要件”的角度,认清行政不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才能真正把握为行政犯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命门”。[ 陈瑞华:《行政法与刑法交叉地带的律师刑事业务》,《中国律师》2018年第10期,第77页。
        除了企业的刑事危机应对业务之外,个人有时也可能面临刑事危机,鉴于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基本一致,此处不再赘述。刑事危机应对服务的开展,不仅要求承办律师具备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而且在综合施策、有效沟通、心理应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此服务时,律师要注意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逾越伪造证据这一红线。
此外,刑事律师还可以去开拓第三方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抗辩业务。新施行的刑诉法解释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新规定,不仅给刑事律师为被告人罚金刑、没收财产的辩护提供了新依据,而且也为刑事律师创造了新的业务机会,如代理第三方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抗辩业务,可以成为刑事律师业务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五、结 语

       当前,在新冠疫情持续、司法政策转变和司法制度改革等多重因素叠加的背景下,对于刑事辩护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刑事辩护当前所遭遇的困难和挑战,是暂时的现象,大可不必悲观。只要我们刑事律师坚定信念,调整心态,转变理念,加强合作,深耕传统辩护业务,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业务必将克服当前面临的新挑战,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 重罪案件,是指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2. “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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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