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建检律庭审巡查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3-09-15 阅读:311次
为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律师执业行为,经省检察院、省律师协会协商,决定共建检律庭审巡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浙江省检察学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健全检律良性互动机制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精神,共创共建共享检律庭审巡查机制,规范双方执业行为,促进双方业务发展,推动检察官与律师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共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巡查内容和方式
检律庭审巡查机制由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共同创建,通过成立检律庭审巡查组,巡查、评议公诉人、辩护律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出庭行为,倒逼控、辩双方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遵守司法礼仪,树立司法形象。
(一)成立省、市两级检律庭审巡查组,由省、市两级检察院领导、律师协会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资深检察官与律师担任成员。省级检律庭审巡查组成员包含担任省律师协会行风监督员的检察官及担任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律师。
(二)省级检律庭审巡查组巡查全省各级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出庭行为。市级检律庭审巡查组巡查本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出庭行为。
(三)省、市两级检律庭审巡查组根据需要可随时组织对公开开庭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出庭行为进行巡查。巡查以抽查为主,由巡查组随机确定案件,在事先不告知承办检察官、律师的情况下,对案件庭审情况进行现场观摩,观摩后,巡查组需对庭审中控辨双方的履职行为进行评议,指出不足,提出意见。评议时,应邀请出庭检察官、律师到场。
(四)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律师协会不定期举办座谈会,以检律庭审巡查组为主,汇总巡查意见,总结工作经验,必要时形成纪要,由检察官和律师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要以互相交流学习、切磋业务技能为目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将此项工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二)各级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各自信息化平台的作用,充分运用网站与微信公众号灵活有效宣传推送,确保庭审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级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要充分重视本项工作机制的落实,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沟通,确保机制长效化。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