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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复查工作规程 (修订)
日期:2023-09-15    阅读:1,498次

        (2017年12月16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21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复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履行《章程》规定的“对不服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申请复查的案件进行复查”的职责。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设立复查委员会履行《章程》规定的复查职责。
      复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决定产生,任期与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复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四条  被处分会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认为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不当的,有权在该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复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复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复查的处分决定是由市律师协会作出的;
     (二)复查申请必须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申请复查应当提交书面的复查申请书。
       第六条  复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执业机构、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或者事务所名称、负责人、机构代码证号码以及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市律师协会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提出复查申请的日期;
     (五)申请人是个人会员的,应由其本人签名;是团体会员的,应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复查委员会自收到复查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三)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处分决定的范围。
       第九条  复查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复查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复查庭,其中一名复查委员会委员为主审人,审查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
      复查委员会应当在复查庭组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将复查申请书副本和复查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复查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申请人为复查庭组成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四)其他可能影响复查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复查委员会等机构,不适用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复查庭组成人员存在本规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在复查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面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
       复查庭组成人员是否回避,由复查委员会主任决定;对复查委员会主任担任复查庭组成人员时的是否回避,由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复查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二条  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交答辩和有关案卷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复查。
      第十三条  复查庭对复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给予行业处分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审查。
      复查庭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询问申请人、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
      复查庭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通知申请人、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市律师协会对新的证据和材料提出意见。
      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本会个人会员作为代理人。
      第十四条  复查庭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请人申请撤回复查申请的,是否准许,由复查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庭应于组庭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确需延长的,经复查庭提出并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还需要延长的,经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再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确实还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的副会长批准,可以再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复查过程中,因本案必须需要以其他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但该其他相关案件尚未审结,复查庭可以决定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六条  复查庭按照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以下复查案件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复查庭按照复查委员会会议相对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一)复查庭不能形成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的;
    (二)复查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提交复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的。
      以下复查案件由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提交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复查庭按照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会议相对多数意见作出复查决定:
    (一)对浙江省律师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疑难复查案件;
    (二)道德与纪律委员会按照本规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启动复查程序的复查案件。
      复查委员会和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一)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原处分决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分决定,发回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市律师协会重新作出决定;
     (四)复查程序中投诉人谅解申请人的,作为对被处分会员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依据,复查庭经查实后可以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庭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由复查委员会主任审核后交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查,经分管道德与纪律委员会的副会长签发后生效。
      第十九条  复查庭应当在复查决定书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条  本规程所指的市律师协会,是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及义乌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律师协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