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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3-09-18    阅读:1,775次
 (2019年6月16日 浙江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监督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本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常设机构,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依据章程、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对于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须事先报经省律师行业党委同意。
  第五条  监事会依照本会章程采用日常事务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执行力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监事会对监督对象可以进行质询,开展必要且适当的调查,提出监督评价意见。
  第六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等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会长会议及秘书处执行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和其他收入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可以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听取会长、副会长、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向理事会所作的年度述职报告;
 (三)根据需要就具体的监督事项向相关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提出函询;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的函询或建议后,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答复对函询或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组织架构
  第一节  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执业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或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四)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并有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行使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具有本省律师身份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出辞去监事的申请。
  监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者不再具有本省律师身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监事申请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其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监事受到行业处分的,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节  监事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与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统筹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或监事长行使职权或负责具体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参与各项活动;
 (四)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七)章程、本工作规则等规范规定的或经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 
  第二十条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监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应选举产生新的监事长。
  第三节  监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在监事长和本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完成监事长、监事会和本会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
 (一)对本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及时通知监事长、副监事长或负责相关职责的监事;
 (二)收集、整理本会相关信息和监事会、监事工作的情况,及时向监事长和监事会报告;
 (三)整理监事会各类会议的记录和纪要;
 (四)记录监事的履职情况;
 (五)收集、整理和保管监事会文件档案;
 (六)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
 (七)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和专项监督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秘书应当提前五日向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秘书可以随时向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提议人提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一票。监事会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且具备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者或相关文件起草部门或专项工作经办人、负责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己意见,每次发言前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获得准许;
 (五)对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表决议题有利益冲突的监事回避。回避的监事人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二)出席、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讨论或通报事项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决议结果持不同意见的监事可同时签署个人意见。如相关决议内容需送达相关机构的,应在会后制作会议纪要,并印发送达。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文件由监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由律师代表大会行使。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