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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23-09-15    阅读:463次
    (2016年1月30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浙江律师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律师代表,是指当届的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与律师代表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行业监督和自我监督,全面提升全省律师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律师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代表意见;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了解、收集、反馈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报送理事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向律师代表反馈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答复意见;
    (四)加强与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  
       第五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适当增减上述组成人员。  
委员由常务理事、理事、律师代表担任。
       第八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的产生由会长会议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
     (三)召集并主持工作例会;
     (四)向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协调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六)授权副主任履行其职责。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对主任负责;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根据主任的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或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会议,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委员履行职务情形的,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讨论通过,提交会长会议审议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被投诉,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其在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职务。投诉事项查清并作出处理结论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恢复或终止其在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应向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并报送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被免去职务或者提出辞职的,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增补人员的要求。 
第三章 工作开展
       第一节 工作组负责制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实行片区工作组负责制。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该工作组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代表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统筹工作组工作并向主任报告。
工作组的设立和组长人选的确定由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工作组的工作方式为:
    (一)座谈会及联席会议;
    (二)电话联络交流;
    (三)邮件、信件沟通;
    (四)调查及走访;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与所属辖区律师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原则上,工作组组长应每半年向主任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组每年应召集所属辖区律师代表进行一次座谈会。
       第十七条 工作组在与律师代表日常沟通协调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二节 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须对会议情况、所议事项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方式包括会议、研讨、座谈、调研、实地走访等。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与律师代表日常沟通、联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对于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委员,应在召开年会时予以表彰并报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