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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荣(公开谴责 杭州)
日期:2021-10-22    阅读:11,626次

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

杭律处字〔2021〕19号

 

被处分人:朱华荣,浙江南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原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301199410219188。

关于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麟所”)朱华荣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一案,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申辩材料,结合本会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初,朱华荣律师接受邬某、方某甲、方某乙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办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诉讼案件。2016年4月5日,方某甲通过儿子的账户向朱华荣律师个人账户支付2万元;但至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投诉之前,朱华荣律师仍未把该笔款项转入金麟所账户。另查明,朱华荣律师并未将上述案件的卷宗移交给金麟所。

本会认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本案中朱华荣律师私自接受邬某、方某甲、方某乙的委托代理诉讼案件,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支付的款项,长期存放在个人账户并未转交至律所,而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私自收案、收费,且属于情节严重。虽然朱华荣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但是经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决定给予其行业纪律处分。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朱华荣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8月17日

 

 



来源:会员部
责任编辑: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