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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提升律师公益法律服务
日期:2013-03-13    阅读:3,386次
公益法律服务一词源于拉丁文。“公益”在西方国家的本意,既包括律师主动为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或无法支付法律服务的个人、公共利益及帮助弱势群体的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提供免费或实质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又包括影响涉及低收入人群或公共利益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在中国,律师常以履行社会责任代替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而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一般较低,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只要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或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就被认定为履行了社会责任。因而导致律师社会责任包括的范围十分宽泛,缺少基本的限定条件。

   这种现状主要源于下列原因:首先,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提倡,至今也未对律师社会责任的含义和范围予以明确化。而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一般来自律师协会(下简称律协)有关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调研报告。律协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多,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律协为提升律师形象,展示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度,有意降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将一些“公益”之外的方式也都纳入其社会责任的范围,以此来提高已承担社会责任的律师比例。律协过分注重数据的完美性使其公布的调研数据往往会造成绝大多数律师均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假象。以全国第一份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报告为例,2010年《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显示,北京市76.87%的律师已经以各种形式履行社会责任,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包括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服务国防、慈善捐助、法学研究等多达26个方面。在此引导下,律师行业开始普遍认为律师承担了高于自身发展目标、超出个人利益的社会义务,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并没有从服务对象、服务所针对问题予以限制。

   其次,律师自身对一些具体的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含义的理解存在偏差。比如,在中国存在两种法律援助:一种是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受援人指派给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完成的法律援助。由于此种法律援助具有义务性,因此并不具有公益法律服务的特征。另一种是符合“公益”本意的法律援助,即律师主动为弱势群体或低收入人群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在调研时,律师往往会把上述两种法律援助混为一谈。

   再次,中国律师行业目前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刻。中国律师的数量只有20多万并且分布不均,目前仍有213个贫困县没有一名律师,而在北上广等经济水平较高的省市,律师人数虽然众多,但大多还在为生计而奔波,而那些成功的律师里,能明确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更少。此外,中国法学教育的环节几乎没有对法律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的职业教育,这使得法科生从一开始就不明了社会责任的含义,没有建立起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律师协会虽然组织了与社会责任相关的培训,但此种培训对于想通过做律师赚钱的人来说,收效甚微。

   为了提升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中国律师行业应当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应对之道,提升公益法律服务。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