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杭律处字〔2023〕9号
被处分人:宋德敬,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610944178。
关于宋德敬律师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一案,经本会查明:
2021年6月3日,宋德敬律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330国道从永康西站往武义方向行驶。22时01分,途径永康市西城街道330国道中月工业园地段时,与杨某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后排乘坐吴某村)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杨某说、吴某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村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宋德敬律师送检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德敬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6月30日,金华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宋德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宋德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会认为,宋德敬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仍逾越法律红线,其行为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应当给予其行业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类案处理情形,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宋德敬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如不服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