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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锋锋(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绍兴)
日期:2024-12-31    阅读:1,171次

绍兴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绍律处决字〔2024〕第4号

被处分人:劳锋锋,男,汉族,群众,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1710450926。

被处分人劳锋锋(下称被处分人)涉嫌向法官行贿、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由绍兴市司法局移送本会。本会根据规定于2024年10月9日予以立案,同时成立调查小组,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本会向被处分人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分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申请听证。现本案已调查、评议终结。

问题线索移送表称: 

2018年,劳锋锋作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请托柯桥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赵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在财产保全、冻结款划拨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19年1月初,劳锋锋在赵某军家里送给赵某军现金人民币2万元。劳锋锋于2021年4月隐瞒真实情况,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填报《自查自评表》,作出虚假承诺。建议绍兴市律师协会对劳锋锋的违法行为予以行业处分。

被处分人申辩称:

2019年1月初,我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柯桥法院执行法官赵某军帮我们把案款执行下来后,我去法院要求尽快支付给当事人,去了两次赵某军都没有办,因为到年关了,申请执行人很急,让我快点处理,我拿了烟酒过去他也没有办。赵某军拒绝付款,并且明确表示不要烟酒的行为是在暗示我,要求我送他钱,后来没有办法了,我跟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让我去处理这件事情,相关费用在律师费中扣除,我无奈于当天晚上拿了2万元现金过去,赵某军就收下了,第二天上午赵某军就把钱汇入了申请执行人账户。除此之外,本人没有给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送过钱款,同时保证今后也不会出现送钱行贿的事情,希望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本人从轻处理。

经本会查明:

2018年,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被处分人作为原告浙江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对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柯桥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员赵某军与被处分人一起去上海作了财产保全,后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因被告没有履行庭外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浙江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再次起诉并通过调解结案,但被告还是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被处分人向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军将被告公司的钱划拨到柯桥区法院账户。2019年1月初,被处分人向赵某军行贿2万元现金,赵某军于次日将执行款打入浙江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账户。

2021年4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绍兴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律师如实填写《律师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律师)》,但被处分人没有如实填写。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劳锋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向法官行贿

被处分人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向原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员赵某军行贿现金20000元,相关事实经(2023)浙068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并记录在案。

(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行为

2021年4月,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绍兴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律师如实填写《律师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律师)》,但被处分人没有如实填写上述内容。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2023)浙068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处分人向法官行贿的事实;《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证明被处分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调查笔录》4份,证明被处分人陈述的事实和辩解;《关于向赵某军送二万元现金的情况报告》1份,证明被处分人的认识和态度等。

本会认为,被处分人向司法人员行贿,隐瞒与司法人员赵某军的不正当交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向司法人员行贿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该违规行为虽已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但仍需给予纪律处分。在本案调查期间,被处分人承认存在违规行为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保证不会再犯,可从轻处分。根据《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会纪律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被处分人劳锋锋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绍兴市律师协会

2024年12月16日